来源: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所2016-07-20 11:11:50
2016上半年,扬州市农机政策性保险共投保939万元,所有保险实现半费出单,财政补贴达526万元,为机手带来实在的利益。以下是扬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最新消息及政策解读:
一、扬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最新消息:
扬州:做好政策性保险,切实让利于民
2016年,扬州市农机部门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深入开展,主要做法是:
一是规范制度保障。针对财政资金预算制的特点,根据农机政策性保险的费率标准、上年度参保机具数量等多方面数据作为参考,仔细测算财政补贴资金的数额。集中检审之前,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县(市、区)主动与财政部门对接,确保县级财政在省级补贴资金未到位之前,能够预拨全部补贴金额的80%以上,同时实行半费出单,维持了农机手参保的积极性,也减少了工作量。
二是创新工作方法。为使联合收割机投保取得较好的效果,农机部门对注册登记及参检的农业机械采取了“年检保险送话费”的做法,将农机政策性保险与“平安农机通”的优惠有效结合,机手在缴纳保费时,即可获赠300元话费(纯农机为150元话费),给机手带来了很大的优惠,也因此提高了广大机手参保农机政策性保险的积极性。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平安农机通”、集中检审、“平安农机”创建及安全生产月等平台、活动开展宣传,向机手宣传农机政策性保险的意义、险种、保费及其财政补贴标准、理赔等事项,扩大农机政策性保险在机手群中的知晓率,积极宣传本地、外地通过保险化解农机事故风险的典型案例,有效增强了机手风险防范和自觉参保意识。
上半年,扬州市农机政策性保险共投保939万元,所有保险实现半费出单,财政补贴达526万元,为机手带来实在的利益。
二、扬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解读
扬州农业保险审计整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去年下半年,扬州市审计局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对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共计发现15类、83个具体问题,涉及市财政、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保办)及保险经办机构等多家单位。对此,扬州市政府对审计结果高度重视,丁一副市长作出批示,对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规范农业保险运营提出整改要求。截至今年4月,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逐地进行问题核查。接到审计报告后,市农保办迅速下发核查整改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和功能区农保办、保险经办机构对照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认真自查剖析,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落实,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各县(市、区)、功能区,对专项审计问题逐一过堂,提出整改建议。
二是召开整改推进会议。市农保办首次举办了农业保险专项审计问题整改推进会暨规范管理培训班,在对各地和经办机构的整改方案进行会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细化整改责任。同时,邀请了市财政局和审计局有关业务负责同志进行了业务指导和规范运营辅导。
三是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市农保办和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各县(市、区)基层农保人员开展主要种植业保险业务培训,坚持问题导向和基层工作实际,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水平。截至日前,市县两级共举办了7期专题培训班,培训到县、到镇、到村,参训人次达1200多人次。
四是出台规范发展文件。市农保办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强化审计监督,实行常态化审计,定期对农业保险进行全面审计或抽审;建立了《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和《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将审计结果纳入考核评分体系中,并对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实行考评一票否决制。
三、扬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
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24号),加快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化改革创新、拓宽服务领域、健全市场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政策支持,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扬州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支柱力量、改善和保障民生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左右,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6000元/人。初步建成服务领域更加广泛、功能作用更加突出、运行机制更加完善、发展环境更加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更加明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二、发展民生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三)统筹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加快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合作、补充保障和信息共享机制,拓宽商业保险机构受托管理医疗、养老等基本社会保险和保障服务的渠道,推动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提高商业保险在个人和家庭保障中的比重。
(四)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服务。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积极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落实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五)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推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制度。鼓励参保职工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及与健康管理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三、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
(六)深入开展农业保险。巩固发展主要种植业保险,大力发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鼓励开展有扬州特色的地方优势险种,不断拓展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探索发展产量保险、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鼓励发展服务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保险业务。
(七)完善农业保险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市场主体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运用地理信息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增强服务能力。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建立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
(八)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推动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农民家庭财产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四、发挥保险功能,助推经济提速增效
(九)引进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建立保险资金与重点项目对接机制,引导保险资金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等领域投资。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十)推动保险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建立完善科技保险体系,支持保险机构设立科技保险专营(特色)机构和开展科技保险,完善科技保险风险补偿补贴机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稳妥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借款人意外保险,建立相应的风险共担机制,帮助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发展演艺、会展、旅游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
(十一)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市场出口信用保险的承包支持,简化审批程序,着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进一步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承保成本,提高限额满足率,增强企业抢接订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加强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平台建设,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快发展境外投资保险。积极发展航运保险。
五、运用保险机制,推进社会风险管理
(十二)创新保险参与公共服务方式。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运用保险机制和保险工具改进公共服务。发展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探索救助、救济和优抚等领域引入保险机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建设,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业务。
(十三)大力开展各类责任保险。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校园安全、实习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有条件的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全面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加快发展养老(福利)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护理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
(十四)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各类灾害事故发生特点和社会民生发展需求,实行政府引导和财政支持,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符合扬州实际的巨灾保险制度,分散因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六、加强市场建设,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十五)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开展设立地方法人保险机构的可行性分析,积极争取设立地方法人保险公司。优化保险机构布局,鼓励各类保险公司来扬设立法人和分支机构,引导现有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县域和农村服务网点。依托扬州金融集聚区建设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鼓励各类保险公司在集聚区内设立培训、后援、呼叫、研发、灾备、数据等专属机构。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建设。
(十六)推进保险自身建设。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完善保险业行业自律和定期合作交流机制,健全行业风险应急管理体系。推进保险从业队伍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引进和业务、诚信教育培训,提升保险从业队伍综合素质。鼓励保险公司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展保险营销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
(十七)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和服务模式,将发展保险业务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有针对性地提供健康管理、财富咨询、风险识别、防灾减损等方面的个性化、特色化、定制化的增值服务。引导保险公司着力解决社会普遍反映的保险误导、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简单化和理赔标准化、便捷化建设。
七、强化基础保障,营造稳健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强化保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把保险业诚信建设纳入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建立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与保险业务市场准入挂钩机制。健全保险监管协调和风险预警机制,严厉打击保险诈骗、保险资金侵占挪用和非法保险交易等活动,防范保险行业风险。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构建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综合治理理赔难、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
(十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公共服务供给,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认真落实农业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在重要领域、重点行业建立保险补贴补偿和风险共担机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统筹安排保险投资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的土地使用计划。
(二十)提升社会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以及政府网站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推动机关部门、行政学院、中小学校开展保险知识讲座,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保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实现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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