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南宁2016-06-27 09:00:58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
南府规〔2016〕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我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价、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予以公布。为做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价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我市市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武鸣区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的原武鸣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市辖各县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价、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3〕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2016年1月1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做好标准适用、调整、衔接等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的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南宁市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一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53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58700元/亩;二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33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50700元/亩;三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06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42900元/亩;四区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为3125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1250元/亩。
在南宁市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设施农用地归入水田、菜地、旱地、园地、鱼塘、林地等一般农用地进行管理,新的设施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所在区片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予以同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价×人均农用地系数),补偿标准区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参照一般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同价补偿(具体参照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价×人均农用地系数),补偿标准不区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南府发〔2013〕10号文关于设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停止执行。
由于南宁市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现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已高于自治区此次关于未利用地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的补偿标准,未利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价在本轮调整中不再重新调整,仍然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实施工作
凡我市武鸣区及所辖县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本次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南宁市区范围内(武鸣区除外)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南府发〔2013〕10号文规定标准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按照南府办函〔2014〕196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武鸣区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轮原武鸣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市辖各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轮各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在执行新标准中,跨区域的征地项目在遇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提高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各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妥善解决。调整后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对位置偏远、质量较差的林地,市人民政府可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修正系数并公告后实施,同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及时协调解决新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县(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旧标准顺利衔接过渡。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各级监察、财政、国土、人社、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各县(区)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完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配套政策
市人社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国土、统计、物价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自治区有关文件相衔接。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武鸣区人民政府及市辖各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配套实施。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五、妥善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除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土地入股、农业安置等多种安置补助方式灵活安置被征地群众,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加强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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