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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化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2016-06-23 13:44:57

我县是全省首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县之一。为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

自2004年起,国家、省陆续出台了农业“三项补贴”和双季稻补贴政策。这些政策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发挥了重大作用,成效显著。但随着“三农”形势的深刻变化,“三项补贴”效应逐步递减,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改革完善。

(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接轨国际农业补贴规则的需要。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农业补贴受到国际规则约束。在农业全球一体化市场环境下,必须遵循通行的国际规则,调整改进政策,更多地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不受限制的耕地地力保护、技术补助等政策扶持农业发展。

(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需要。“撒胡椒面”式的农业“三项补贴”,既不利于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发展,也不利于先进农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通过“三补合一”,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有利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的需要。当前,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要通过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提高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建立“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的良性财政扶持机制,加快推动形成激励种粮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为契机,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既发挥政府在促进农业发展中的引导性作用,又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更多运用市场化手段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对现有的直接补贴方式加以改进完善,加强监督检查,发挥政策效用。同时,积极探索采用贷款贴息、购买服务、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逐步破解新型经营主体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制约瓶颈。

(二)正确处理好“存量保稳定”与“增量促改革”的关系,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政策效能。在补贴资金安排上,既要在存量上保障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又要在增量上充分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存量资金的大部分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仍然采取直接现金补贴到户的方式发放到农民手中,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将存量资金的小部分和增量资金用于鼓励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能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助推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三)正确处理好全县统筹与乡镇主导的关系,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政府的工作积极性。科学划分县、乡(镇)、村的责权利关系,推动“三项改革”工作的有机结合、良性互动。县级主要负责“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方案的设计、组织实施、工作考核、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乡(镇)主要负责数据采集、协调推进、宣传解释、问题反馈等工作。

三、总体目标

通过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实施,力争实现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升,粮食生产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保持稳定,粮食生产模式得到转变,粮食规模经营效益和农民收入明显增长,基本建立科学规范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体系,带动农民增收。

四、主要内容

改革核心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是将全部种粮直补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及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的80%,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二是将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的20%,加上农业“三项补贴”的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发放要求。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一是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二是引导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主动改善地力,鼓励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三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采取财政“一卡通”的方式直接补贴到户。

3.发放标准。在国家改变补贴资金发放依据之前,仍以计税面积内的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和每年的双季稻播种面积作为发放依据。2015年根据2014年的计税面积和双季稻种植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农作物为每亩每年105元,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为每亩每年175元,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为每亩每年70元。

各乡镇要严格按发放要求将补贴资金在11月底前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确保“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保护好种地农民利益。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1.补贴对象。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面积30亩以上)、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其中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按耕地流转面积进行支持;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实际经营、服务面积进行支持。

2.支持方式。采取现金直补和社会化服务补助相结合。现金直补与主要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或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单户补贴额度根据资金规模和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数量设置补贴规模上限,严禁“垒大户”。社会化服务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或物化补助方式,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者提供配方肥、良种、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烘干等增产增收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4〕5号)精神继续扶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财政、农业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财政要安排相应经费,保障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序推进。

(二)抓紧落实补贴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确定的补贴标准,根据2014年计税面积内的实际种植面积和双季稻种植面积,尽快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安全发放到户。及时申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会服务组织等)相关资料,争取规模经营的政策扶持。

(三)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数据录入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相关基础数据的采集审核、任务落实、项目组织和监督考核以及全面管理和规范使用“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到户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和配套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采集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相关银信机构负责打卡发放。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严格落实配套措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通”。乡镇及村组要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村委会负责种粮面积的统计、核实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要建立乡(镇)、村农业补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严格奖罚细则。要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五)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县财政、农业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跟踪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进展动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六)努力做好政策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主动向社会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赢得群众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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