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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简编

来源:互联网2016-06-03 17:39:19

根据中央、省级文件精神,从2016年起将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具体改革政策内容是:

改革的政策目标

这次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就是创新农业补贴机制,增强农业补贴政策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对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粮食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

二是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存量资金,进行集中整合,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此项补贴实行“普惠制”,直接发放给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

农业“三项补贴”的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

在全省范围内,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确权确地(或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和补贴依据为:以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2016年没有完成土地确权确地工作的县(市、区),按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作为补贴依据,土地确权确地工作完成后,以后年度再调整到以农户为单位,按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补贴依据。因某种特殊因素不能进行实测的耕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农户之间和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如流转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了补贴资金的受益方,按协议中明确的受益方申领补贴;如流转双方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或虽然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但未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资金仍由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申领补贴。村组机动地在确权确地(或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如承包给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耕种的,村组应当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并将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报乡镇财政(经管)所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发放给土地承包人。村组未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的村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经承包到农工(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承包经营协议。已签订和补签的承包经营协议都必须报给财政(经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享有,作为农场的集体收入。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支持范围和对象是:

(1)支持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平台,逐步延伸并带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网络建设。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优先满足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需要,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农业信贷担保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支持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用于粮食规模经营投入而发生的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贴息补助资金,新型粮食经营主体作为补贴对象,在一个县(市、区)区域内需达到的种粮面积门槛,省里给定的门槛标准是最低标准为全县(市、区)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门槛标准。

(3)支持现代种业发展的资金,是用于支持以水稻、小麦、玉米等作物为主营业务的省级种业龙头企业加快培育一批优良品种,直接推动新型经营主体突破性提高粮食单产和种粮效益;

(4)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资金,是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收购和处置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秸秆进行综合利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实界限

补贴面积核实,以上述确定的补贴依据,按排除法进行调整。省里列出的“负面清单”是: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滩等已经围垦、种植农作物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县级农业部门认定,抛荒两年以上的耕地。

7、经县级农业部门认定,质量达不到耕地条件的耕地。对以上省里开出的《负面清单》,在核实补贴面积时要扣除出来,不给予补贴。县(市、区)政府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不损害种地农民合理利益的前提下,补充本县(市、区)自己的《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外的,都应能够享受补贴。同时,要调动农民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主动保护地力,鼓励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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