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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2016年土地拆迁赔偿标准怎么计算?

来源:互联网2016-05-23 16:40:5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的繁荣,开发某个地区,必涉及到征地,那么泸州征地、拆迁有什么赔偿标准,以下小编给你们整理了几点须知: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每亩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

2、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注意:每个地区的年产值不一

纳溪、龙马潭、江阳区 年产值:1870元

泸县 年产值1720元

合江 年产值1580元

古蔺、叙永 年产值1450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由征地单位按征收土地面积以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

二、人员安置

1、安置条件:

(1)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死亡未注销人员,已录取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轮换工)、人民团体工作已退休后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除外];

(2)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服役8年以下(含8年)初级的士官;

(3)现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劳动教养时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人员;

(4)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征地时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毕业一年以上重新再读学生);

(5)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起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依法生育、依法收养等已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户的人员,或经公安部门认定可以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入户并在期限内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五)项规定上述条件的在籍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予安置。

2、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方法:

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征地应安置的农转非人员为基数,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人均分配费用和人均分摊的安置补助费,予以货币安置。

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农转非个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在其人均分摊的安置补助费中缴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费用在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中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所需经费;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

三、安置房的置换

1、房屋安置按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合法砖瓦结构房屋进行置换,并根据其拆迁房屋的面积和结构进行补偿结算。

2、申请安置房安置的户,每户安置房面积超过应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片区还房综合成本价补差,超过应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片区还房指导价补差。申请高层安置的,每户公摊面积超过应享受面积的7%部分由政府承担,并给予每人一次性物业管理费等补助5000元。

3、符合标准(上述所说是安置标准的人;因顶换原因将户籍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简称“轮换工”);原征地农转非但未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含实物还房安置或货币还房安置。),其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区(县)房监部门出具无房证明的城镇居民配偶及其城镇居民未成年子女,享受优惠房屋安置。购买安置房的,按合法砖瓦结构房屋补偿标准的2倍购买人平30平方米的安置房;申请货币安置的,按拆迁区域片区还房指导价扣减合法砖瓦房屋标准后乘以30平方米再乘以50%计算。

四、其他人员

1、户口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继承、赠与或其它方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以及集体所有的房屋,拆迁后不予安置,按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给予补偿,注销产权。

2、享受优惠房屋安置的残疾人员,凭《残疾证》(第二代)确定的等级可在拟其置换安置房标准价格基础上优惠20%,选择货币安置的可在货币安置费的基础上提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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