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朔州市政府网2016-03-25 17:17:35
【201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
朔政发〔2014〕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社会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现就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0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晋政函〔2014〕23号)精神,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市政府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新增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任务及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列入各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并严格实行问责制。
(一)县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土地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市、县区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目标。要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要认真落实年度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任务,保障开发耕地资金,保证项目实施,确保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面积不减少,年度耕地开发任务完成,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推进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按照“耕地质量等级从高到低、优质耕地农用为先”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将标准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等优质耕地划为永久性基本农田,严禁建设占用,切实守住耕地红线。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年度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任务,加大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力度。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三)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工商、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联合执法,开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以及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全面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战略任务
(一)加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力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制度,严格限定条件,规范修改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禁止随意修改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硬约束;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大的,要采取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布局,避让优质耕地。按照统一部署,选择市区和县(区)探索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多规合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性、约束性作用。
(二)进一步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强化建设项目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用地标准、产业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要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落实情况,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目标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后备耕地资源不足的地方相应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要处理好简政放权、改革审批与保护耕地、严格监管的关系,对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要提高土地审批效率,搞好供地服务。
(三)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要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壤地质调查测评分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成果,完善现有和后备耕地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作为调整完善规划、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审批和补充耕地审查的依据。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要先评定等级再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予以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质量建设,超过合理运距、不宜直接用于补充耕地的,应用于现有耕地的整治。统筹规划,整合资金,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损毁土地的复垦力度,探索开展受污染严重耕地的修复工作。加强补充耕地立项管理,提高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加强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严格项目验收。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建后管护,严防边整治边撂荒,严禁土地整治后又被非农业建设占用,多措并举提高整治土地的质量等级。除突发性自然灾害等原因外,严禁将耕地等农用地通过人为撂荒、破坏质量等方式变为未利用地。对因生态退化等原因导致耕地等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不得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并用于占补平衡。
(四)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各县区应以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从中心城区周边开始,由大到小、由近及远,加快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增设永久保护标志牌。按照耕地质量等别从高到低的顺序,城镇、村庄周边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等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必须划定为基本农田。不得借基本农田划定或者建立数据库之机,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降低基本农田的质量标准。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负面清单,符合法定条件和供地政策,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并优先将同等面积的优质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五)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稳步推进,严格依据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进行,坚持以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为前提,严防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乱占滥用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不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设施农业项目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退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步骤、有计划进行,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范围,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审核退耕范围和退耕结果,严防弄虚作假和随意扩大退耕范围。
(六)引导和促进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要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综合运用规划调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执法监管等手段,全面推进城镇、工矿、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减少对耕地的占用,严防侵占优质耕地。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要与节约集约用地绩效相挂钩,促进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三、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根据《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全国规划》)精神,确保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目标任务的实现,加快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特别是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一)充分认识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建设4亿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是国务院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当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服务“三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千方百计做好工作,全力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二)加快推进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重点是土地整治的规模、结构和区域布局,分解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确定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县级规划重点是确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布局和工程措施,明确实施时序,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三)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县区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要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作为主要目标,以土地整治项目为载体,着力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打造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强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后管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对已建成和新建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及时划界、设立标志、上图入库,实行永久保护。要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等成果,对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四、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肃查处乱占滥用耕地行为
(一)强化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加强对违反规划计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中大量损坏基本农田等影响面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动态巡查、网络信息、群众举报等手段,健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对耕地进行全天候、全覆盖监测。认真落实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占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以及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核定上述违法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要坚持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占用耕地重大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监察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形成查处合力。
(二)严格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落实共同责任,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一)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耕地保护领导机构,设立办公室。完善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充耕地质量等纳入考核内容,健全评价标准,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积极推动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指标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推动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落实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建立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与用地指标分配、整治项目安排相挂钩。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即: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二)完善耕地保护约束激励机制。支持地方提高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补贴力度,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探索实行“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积极促进土地税费制度改革,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建立按本地区开垦同等质量耕地成本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制度。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的,核减相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分配数。
(三)推进耕地保护调查监测和信息化监管。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监测及调查,及时预警、发布变化情况。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基础,加快完善土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和占补平衡等数据库,建立数据实时更新机制,实现与建设用地审批、在线土地督察等系统的关联应用和全国、省、市、县四级系统的互联互通,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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