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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4〕7号)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2016-03-24 11:41:45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
黑政发〔2014〕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全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开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一)明确总体思路。按照“扩面、提标、转制”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加快改革和发展,基本形成发展规范、覆盖广泛、品种齐全、保障充足、服务优良的农业保险体系,为我省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2014年种植业保险面积实现15亿亩,2015年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养殖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二)确定基本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益、维护市场公平三者统筹兼顾、相互促进。 

(三)合理确定费率。对保险金额、保费、保险费率进行科学厘定和适当调整,逐步达到农产品的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农业保险利润调节机制,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产品弹性费率制度,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投保农户当年未受灾,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农户个人年缴费额的6%给予奖励,体现投保公平性,进一步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探索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对农业保险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偏离财产保险行业平均水平的,适当调整农业保险费率。取消30%免赔率,按农户实际受灾程度进行理赔。 

(四)科学制定合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充分听取省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兽医、保监部门和各县(市)政府及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标的管理水平、风险分布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调整和拟订保险合同条款,做到依法合规、要素完备、费率合理、文字准确、语句通俗、表述严谨,不得出现区间费率、封顶赔付、平均赔付、隐瞒重大事项等情况。各种作物各个阶段受灾的理赔比例、计算方法等关键性、技术性内容必须写入合同,明晰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开发保险产品。根据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的需要,为种养大户、家庭农(林、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量身定做一揽子保险服务产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不同需求,在综合考虑当地林业生产中面临主要风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森林保险产品。加大省级财政补贴力度,逐步将马铃薯、育肥猪、森林、甜菜等险种纳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开发产量保险、收入保险、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供农户自主选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 

(六)完善经办机制。鼓励农业保险市场适度竞争。在市场有需求、管理跟得上、风险可防控的基础上,引进其他具有专业人员和技术优势的保险主体进入农业保险领域,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适时成立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夯实内控基础,完善承保理赔经营标准,强化客户回访制度,完善承保理赔信息公示查询制度。建立并完善经办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年度绩效评估和市场退出机制,严格规范经办机构经营行为,督促其严格落实“五公开、三到户”规定,逐步形成多元发展、竞争充分、动态管理的农业保险经营新格局。 

(七)健全协办体系。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在乡镇、村屯设立服务点等方式,加快建立健全基层服务网络。从基层实际出发,积极发挥基层现有机构作用,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方式,在有能力、有意愿的基层机构中选择农业保险协办机构,建立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站。抓紧制定农业保险协办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协办行为,明确规定协办机构选择聘用条件、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监督管理等。协办业务双方按照公平公正、按劳取酬的原则,合理确定工作费用,并建立工作费用使用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起“覆盖全面、管理清晰、运行规范、服务到位”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 

(八)健全赔付机制。各级气象、水利、农业等部门要抓紧建立农业灾害预警数据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核灾定损所需的气象证明等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情况文本,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建档、备查、复核相关信息,作为保险灾害核定的依据。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快查、快定、快赔”的原则,及时做好对受灾农户的理赔工作,切实简化理赔支付程序,加快理赔速度。 

(九)创新发展模式。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在现有公司制、商业化农业保险运作的基础上,探索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的互助合作保险新模式,稳步推进农业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建立与农民利益挂钩的互助合作保险新机制,使农民在支出保费的同时,也在互助保险中得到收益。鼓励公司制农业保险发展,推进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构建公司制、互助制等多种保险形式并存、良性竞争的格局。 

二、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十)加大保费补贴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和投入,将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因调整保险保障标准,覆盖直接物化成本而增加的保费,根据现行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 

(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农业保险与财政支农奖补资金、贷款担保、财政贴息等方面的政策融合,扩大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效应。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建立广覆盖、多层次、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互动机制。探索银保结合共建农村信用共同体,形成保险与信贷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完善畜牧业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规模化养殖统一保险,促进畜牧业保险健康发展。 

(十二)完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保险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等大灾风险准备金,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通过保险机构购买商业再保险方式转移超赔风险,使风险能在更大的空间上和更长的时间内分散。建立农业保险风险预警和运行监管机制,健全大灾应急预案。 

三、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宣传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日常监督检查。严禁各类机构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手段套取财政补贴,严禁不严格执行已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行为,严禁平均赔付、拖赔和无理拒赔。各级纪检、监察、审计、保监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问题从严从速处理,构建“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农业保险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切实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十四)强化宣传引导。要把宣传、贯彻农业保险政策作为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让各级协办机构、基层业务部门和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农业保险政策及条款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部门业务水平和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参保意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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