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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收储工作的意见

来源: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网2016-03-16 15:09:0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工作,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七台河市实际,现就土地收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收储机构

(一)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用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后,予以存储以备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收储”)。未经政府收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供应。

(二)市政府成立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审计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金沙新区管委会)为成员的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本市土地收储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具体土地收储工作。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土地收储活动。

二、土地收储计划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会同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规划和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已实施或待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市政府重点项目用地,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三)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土地收储范围和方式

(一)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储: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重点为已获得出让权,但逾期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

2.收购的土地(含改制企业用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完毕国有农用地收回、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

5.其他依法应当收储的土地。

(二)土地收储采取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进行。

1.收回。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收回。

2.收购。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洽谈收购补偿事宜,具体补偿费用需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出具补偿费用评审报告,市土地收储中心依据评审结果实施国有土地收购。

3.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由相关部门按照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收回和征收。

 

四、土地收储程序

(一)确定收储对象。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列入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实施收储的土地。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收储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拟收储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权属核实。

(三)征求意见。市土地收储中心依据核查结果,征求规划、发改、环保等部门对拟收购土地的意见,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意见、设计条件及附图。

(四)制定调查测算方案。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拟收储地段情况制定收储调查测算方案,并向市政府申请拨付土地收储调查评估测算经费。

(五)发布公告。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市政府的委托,申请市房屋征收办对需收储的地块实施封闭并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其中涉及国有农用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由市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和征地公告。

(六)现场调查测算。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成立由区政府、市土地收储中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房屋征收办、拆迁调查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调查测算组,进入封闭现场进行调查评估测算。

(七)制定收储补偿安置方案和落实资金。

涉及拆迁安置的国有建设用地收储,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调查测算及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查测算及评估结果,制定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上述方案经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落实储备资金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额度上浮5%—10%(不可预见费)拨付到市土地收储中心土地储备专用账户,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收储方案拨付相关单位。

(八)签订合同。国有建设用地收储,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被拆迁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以下简称《收回、收购、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收回和征地程序。

(九)收回、收购、征收补偿。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收回、收购、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收回、收购费用。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由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相关补偿手续。

(十)拆迁安置。国有建设用地收储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照国家、省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进行协调和配合;涉及棚改土地的,由市棚改办负责进行全程监督。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需要拆迁安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储备管理与开发利用

(一)权属变更登记与入库管理。市土地收储中心对其收购并已拆迁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和产权灭籍手续后,进行储备登记,纳入土地储备。收回和征收的国有农用土地、集体土地以及棚改用地和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公告,注销土地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

(二)开发利用。对于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土地收储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收储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财政投资评审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六、土地供应

(一)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七、资金管理

(一)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和《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财会〔2008〕10号)的规定。

(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将土地储备计划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待市土地收储中心实施计划内土地收储项目时,及时拨付。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但经市政府批准需进行土地收储的重点项目,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的土地收储资金数额,筹措收储资金,并拨付到市土地收储中心。

(三)经市政府同意,市土地收储中心采取合作委托或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收储土地,该收储地块出让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金到账后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将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收储成本费用部分拨付给国土部门,用以支付合作方先期垫付的土地收储资金或银行贷款本息。

(四)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储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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