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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铜陵市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铜陵市政府网2016-03-07 09:50:23

铜陵市国土资源局、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收补偿标准与安置途径告知书

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联复村和狮子山村,因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铜陵市2015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狮子山区西湖镇联复村0.0724公顷,其中:建设用地: 0.0724公顷。狮子山区西湖镇狮子山村3.3310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8公顷;建设用地: 3.3262公顷。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相关社保政策

根据《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铜政[2005]24号)规定:在本地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非农业建设土地被征收转用后,被征地时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为社保对象。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铜政〔2015〕10号)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类 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铜陵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5〕8号)规定,确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类别 标准(最高) 

平房 600元/平方米 楼房 1200元/平方米 

房前屋后的附着物按每人1400元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铜陵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5〕8号)规定,农作物1600元/亩、林地1500元/亩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征收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根据《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规定办理。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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