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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贱卖”的土地能要回来吗?

来源:互联网2016-01-22 14:42:37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农村的土地也越来越值钱,特别是国家对农业的重视和扶持,取消农业税、统筹提留款等费用,2004年以来又先后给粮食直补、粮种补贴,这样就产生了一些问题,在2004年以前,特别是2000年左右的时候,因为当时土地廉价,承包一晌地400、500元,有的土地一包就是20、30年。而当时的政策和土地的价格和现在确有天壤之别,例如2003年承包一垧地是500元,而现在一垧的承包价格是8000元,再加上直补和粮补就是8600元左右。承包人不但没有给集体交一分钱,国家给的补贴还能倒挣。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没有什么办法将土地要回来或者变更合同,让土地的价值和当前的情势相适应呢?答案是可以的。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目前,此条款在适用上相对谨慎,法院一般也很少适用,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该司法解释颁布后,最高法又下发了文件要求适用“情势变更”的判决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最大限度的避免交易安全和给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在处理上也是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对必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也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根本不知道有此规定,特别是农村,由于知识结构偏低,对此规定更知之甚少。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情势变更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司法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合同订立后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成立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此时,就可以适用“形势变更”原则,解决现实中显失公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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