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4-09-18 09:24:34
在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本年度部各类监测监管成果,开展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通过县级实地调查、逐级核查,掌握本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各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并做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成果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下面带来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调查界线及技术指标
调查界线的调整原则、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内容按照《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执行。
调查界线原则上以上年度调查界线为准。县级及以上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包括:名称、代码、界线位置)需要调整的,应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界线调整。
(二)遥感监测
1.卫星遥感影像采集
部将全国划分为三个区域组织采集覆盖全国的最新卫星遥感影像数据。
一类区主要包括“胡焕庸线”以东所有区域和西部重点城市及周边区域,包括全国106个重点城市,东中部地区主要地级市市辖区,以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和福建广东沿海地区、中东部主要的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和经济活动发达地区,重点城市发展带,长江经济带沿线区域、东北林区、农作物主产区和西南部地区等,面积约425万平方千米。原则上使用亚米级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未覆盖的区域,采用航空遥感、无人机或2米级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补充。
二类区主要包括除一类区和三类区外的其他区域,面积约344万平方千米。原则上优先使用亚米级分辨率遥感影像,覆盖不足的以2米级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为补充。
三类区主要包括西部沙漠、戈壁和藏北无人区等其他区域,采用2米级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对因云雾雪覆盖等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有效影像数据的,可以利用5米级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作为补充。
年度遥感影像采集时间主体时相为8至11月份,同一县级调查单元的监测周期总体上应稳定在一年左右。遥感影像数据质量要求及数据分发原则按照《2024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技术方案》执行。
对地方自行采集符合要求的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可提供部用于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
2.正射影像图制作和变化信息提取
以“三调”初始调查正射影像及其他高精度纠正控制资料、高程数据等为基准,加工制作分县的正射影像图。
利用正射影像图与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本年度日常变更结果、自然资源监测成果和地类对接成果进行比对,并结合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分类型提取年度国土利用疑似变化图斑。其中,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包括:上年度未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图斑以及其他需持续跟踪图斑,临时用地备案图斑,设施农用地备案图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上传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整治区域图斑,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范围地类变化图斑,季度卫片图斑,“长牙齿”硬措施图斑,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地块图斑,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地块图斑和地方上报的红树林地变化图斑,耕地灾毁图斑等。
一是疑似新增建设用地监测。监测上年度地类为非建设用地但影像特征为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含新增建设推(堆)土、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疑似新增建设图斑。
二是耕地流出变化监测。监测上年度地类为耕地但影像特征为明显非耕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疑似耕地流出变化图斑,并对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情况进行标注。从2024年起,开展耕地种植属性为“未耕种”或“休耕”的变化情况持续跟踪监测工作(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举证“已耕种”或变为其他地类为止)。
三是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变化监测。监测上年度地类为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疑似拆除和复耕复绿等变化图斑。
四是非耕农用地变化监测。监测上年度地类为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非耕农用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影像特征与上年度地类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
五是未利用地变化监测。监测上年度地类为未利用地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影像特征与上年度地类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重点提取人类活动导致的变化。
六是新增围填海监测。依据上年度和本年度两期正射遥感影像,结合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分类型提取影像特征为新增围填海的图斑。
七是单独图层变化监测。监测上年度“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工厂化种植”四个单独图层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单独图层与影像特征不一致的变化图斑。
八是日常变更结果监测。监测日常变更结果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日常变更结果与最新影像特征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
九是地类对接成果监测。监测地类对接成果的变化情况,分类型提取地类对接成果与最新影像特征明显不一致的变化图斑。
(三)县级调查
1.农村国土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1)工作底图制作
以县级为基本调查单元,在部下发的正射影像图基础上,叠加以下图斑或矢量数据,制作县级变更调查工作底图。
①部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省级及以下本年度内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图斑(包括耕地保护、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督察执法等相关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
②部下发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包括建设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备案等矢量数据,以及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等用地管理信息。根据地方报备进度,分批次下发各类用地管理信息,最晚一批于2025年1月15日前下发。
③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收集尚未报部备案的各类自然资源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自然资源管理项目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沙地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等。尚未报部备案的,应于2025年1月15日前完成备案,后续将以报部备案的信息开展相关套合分析工作。不属于应报部备案的,须在汇交成果时一并提交佐证材料,以便后续核查工作参考。
④上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以往承诺举证图斑、冰雪覆盖图斑、无法到达图斑、日常监测监管疑似变化图斑、“互联网+”在线核查疑似问题图斑、耕地灾毁图斑及“国土调查云”平台推送的疑似变化线索等)。
⑤地方自主发现的其他变化图斑。
(2)外业调查
以202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工作底图中所有的调查图斑,应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属性、废弃属性、耕地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类型、单独图层等各类信息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和调查。依据实际调查成果,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土地综合整治等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对城镇村范围、“推(堆)土区”“光伏板区”“拆除未尽区”“工厂化种植”等单独图层范围进行更新。
地类调查主要依据土地利用方式、主要用途、经营特点和覆被特征等因素认定地类,认定要求应与“三调”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补充通知、技术问答以及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地方调查问题的答复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解答》(自然资办函〔2023〕1804号)等保持一致。其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
①关于耕地调查
对于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日常变更结果为非耕地,本年度现状达到耕地认定标准的,应全部按耕地调查(以下简称“新增耕地”)。
严格新增耕地认定,新增耕地必须是现状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料饲草等农作物,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
对于已采取实质性恢复、复垦、开发等措施,现状与周边现有耕地基本一致,但因调查时点原因,实地现状尚无法佐证耕种状态的新增耕地,可根据主要用途和是否具备耕作条件认定地类。从园地、林地等农用地恢复,实地已平整,原地类特征已改变(或虽零星间种、套种林木、园艺等作物,但达不到林地或园地认定标准),已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可变更为耕地。从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等复垦,实地建(构)筑物已拆除、场地已平整,无建筑垃圾,已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可变更为耕地。从未利用地开发,实地已平整,已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可变更为耕地。上述新增耕地,应现场询问当地群众实际耕种情况或耕种计划,如实填写相应的种植属性(不得填写“休耕”或“未耕种”),并在“备注”字段标注“2024未种植”。部将对此类新增耕地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提供已种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农作物的证明信息或变更为其他地类为止,再去除“2024未种植”备注字段信息。
对于现状是荒草、推(堆)土等不具有耕作条件或耕种迹象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应按现状调查。禁止仅依据土地综合整治验收文件或以承诺整改复耕、计划整改复耕等方式认定新增耕地。禁止将修剪枝杈降低树木郁闭度覆盖度的林地、园地,简单放水的坑塘等未采取实质恢复措施的土地认定为耕地。禁止将草地上人工种植多年生牧草或用于草种繁育的土地变更认定为耕地。
对新增耕地,根据实际情况标注“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盐碱化耕地”等细化属性。“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由部统一标注。对于河道、湖区范围有调整的,应以县级调查单元为单位整体制作河道、湖区范围调整方案,经省级自然资源和水利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报部审核后由部组织调整。已标注“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的,不得删除耕地细化调查属性。关于种植属性,特别是耕地“未耕种”或“休耕”地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当地群众沟通,及时了解耕地种植情况并更新耕地种植属性。
对于采伐更新造林过程中临时耕种形成的新增耕地,标注“2024采伐更新”图斑属性。
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关于明确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自然资发〔2023〕176号)有关要求,对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和最新复核成果,对耕地种植属性标注情况进行梳理。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实地为间种或套种林木、果树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图斑,按耕地调查,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林粮间作”。对于在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外的耕地图斑,全面核实梳理,实地确为间种或套种林木、果树但尚未达到林地、园地认定标准的,耕地种植属性统一标注为“间作套种”。对实地不再间作、套种的,应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对于部分符合标注要求的,可根据最小上图面积标准分割图斑。
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外的新增耕地的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地块的,须重新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要求,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和有关审核资料,形成统一规范的田坎系数更新报备材料,省对田坎系数更新实地真实性负责;项目区内其他类型的新增耕地可采用实测田坎方式或沿用报备的田坎系数计算田坎面积。对因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或因数字高程模型(DEM)现势性不够等技术原因,导致耕地坡度图结果与实际坡度不一致的,可按照《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有关要求,据实更新耕地坡度级。
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耕地图斑或日常变更认定的耕地图斑,因灾毁导致地表耕作层破坏且短期内无法通过简单治理恢复耕种(即已不再具备耕作条件)而变为未利用地的,须待灾毁情形稳定后,提供相关灾毁媒体报道和实地举证照片等,并标注“2024灾毁”图斑属性。对于因洪水淹没导致种植的农作物受损但地表耕作层未损毁的,不得变更地类。
②关于其他农用地及单独图层
1)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耕地,实地现状为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的,按现状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
2)对此前标注恢复属性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图斑,实地地类发生变化的,需按照实地现状变更地类,并根据实地现状更新相应的恢复属性。对此前标注“即可恢复”属性的图斑,经实地评估后认定为“工程恢复”的,需更新该类图斑的恢复属性。对此前标注“工程恢复”的图斑,如现状未发生变化或果树林木等未采伐更新的,不得将恢复属性变更为“即可恢复”。
3)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涉及以下3种情形的园地和林地,且本年度地类未变化的,由县级林草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地类对接工作实地逐图斑调查举证后,对相关的园地和林地二级地类图斑进行细化树种类型属性标注:一是实际种植油茶、油橄榄、文冠果和油棕的,标注“木本油料”属性;二是实际种植油桐、杜仲、厚朴、银杏、黄柏、乌桕、棕榈、白蜡树、栓皮栎的,标注“工业原料”属性;三是实际为自然生长、非集约经营规模化种植核桃和板栗的标注“干果经济”属性,集约经营规模化种植核桃和板栗的不标注属性。上述涉及标注树种类型属性图斑的地类保持不变。对于部分符合标注要求的,可根据最小上图面积标准分割图斑。
4)直接用于经营畜禽、水产养殖、种植作物的生产设施用地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已按建设用地供地的按照工业用地调查;新增建(构)筑物图斑内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作物的,按照种植作物类型分别调查为耕地、园地或林地等。对于在设施农用地或工业用地中,采用工厂化模式种植食用农作物的,按生产设施实际用地范围更新“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
5)对于黄土高原等有关地区新建的以拦沙、淤地、改善小流域生态等为目的淤地(拦沙)坝用地,在按“水工建筑用地”地类调查基础上标注“YDB”图斑属性(淤地坝)。
③关于建设用地及单独图层
对于用途不明,实地为推(堆)土状态的,暂按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调查,并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对于已完成建设用地审批或已在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实地已开工的部分,按建设用地调查,不得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实际建设范围与批准范围不一致的,按实地范围调查;对于其他地基已开挖、建筑施工主体工程已达到“正负零”(即基础结构施工已完成)的部分,应按实际用途认定地类,不得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对于无任何项目施工痕迹,仅临时堆放纯土或少量农业生产设施材料的,可按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调查,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对于堆放固体物品、建筑材料、垃圾、长期停放车辆等的,应按相应建设用地调查,不得在“推(堆)土区”图层表示。
道路已建成的,按征地范围调查,同时应将公路路面范围录入到数据库“路面范围”图层。正在施工的道路,路基已形成(包括桥梁桥墩已建成)但未铺设路(桥)面的,按道路调查;道路两侧因施工未完成而形成的现状推(堆)土部分,应按推(堆)土区有关要求调查。
现有“推(堆)土区”图层内,不符合上述要求或实地已达到相应地类认定标准的,应如实变更地类,并在“推(堆)土区”单独图层中删除。
实地为拆除(瓦砾状)、未复耕复绿或尚无其他明确现状用途的,按照原建(构)筑物地类调查,并在“拆除未尽区”图层表示。实地瓦砾已清除平整并复耕复绿或能够明确用途的,按相应地类变更,并在“拆除未尽区”单独图层中删除。
新增光伏发电项目中,配套设施用地按工业用地调查;光伏板阵列用地按地表地类调查;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按农村道路调查,其他道路按相应建设用地调查。按照新增光伏板阵列用地范围建立“光伏板区”单独图层;对已拆除灭失的光伏板阵列用地,按地表地类调查,并在“光伏板区”单独图层中删除。
对于在设施农用地或工业用地中,采用工厂化模式种植食用农作物的,按生产设施实际用地范围录入“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对不再采用工厂化模式种植食用农作物的,在“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中删除。
④其他
对于上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耕地,现状为生长牧草或杂草,或种植属性为“未耕种”“休耕”的耕地,实际已不再具备耕作条件的,应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并征求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意见后,可按草地调查,按要求标注恢复属性,并将核实情况、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属于省级以上移民搬迁或生态修复等工程的,应提供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形成本省专题报告,随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报部审核。以下几种情形恢复属性标注的要求如下:
一是位于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成果范围内,现状为杂草的,按草地调查,不标注恢复属性;
二是实地为冲沟或沟壑,按其他草地调查且须标注“工程恢复”属性;
三是现状为绿化草地或种植草皮(不含公园绿地)的,按其他草地调查,绿化草地图斑应标注“即可恢复”属性,种植草皮用于售卖的图斑应标注“工程恢复”属性。
对于原地类为盐碱地的图斑,若现状植被覆盖度超过5%,应按草地调查。
对于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范围内实地现状为草地的,一律按“后备耕地”调查。
(3)调查举证
县级采用实地举证(含无人机举证)、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遥感影像举证等方式开展图斑举证工作。
①实地举证内容与方法
县级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推荐使用单北斗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拍摄包含实地坐标、拍摄方位角和时间的举证照片或视频。举证照片与举证说明等信息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使用自主举证平台的省份,应依据《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举证技术要求开展工作,并做好接口转换事宜,确保所有举证照片及举证说明等信息均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
为减轻地方重复举证工作量,在本年度各类监测监管工作中利用“国土调查云”平台已经举证的图斑,若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与图斑举证照片反映地类一致的,不需要重复举证;利用地方自建平台已举证的图斑,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将各类图斑举证照片转换并上传到“国土调查云”平台;若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相比图斑举证照片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举证。
②图斑举证要求
1)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技术要求,对于年度变化图斑,影像判读地类明显能够支持更新图斑地类的,无需实地举证;影像不能明确地类或更新地类与影像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应逐一拍照举证;对于新增耕地须拍摄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特征的举证照片,并在“国土调查云”平台上填写种植作物类型;对于人工拍摄困难(含因季节性原因无法到达进行人工拍摄)的图斑,可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采取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的,应限于线状图斑的典型区段,对于线状图斑的非典型区段应逐一举证;采取类似图斑典型举证的,应限定在同一地貌单元或同一地类图斑邻近的连续区域,影像特征一致的,如山区同一平坝范围内耕地、园地,或同一农场范围内统一修建、规律分布、形态一致的看护房等,不得随意扩大类似图斑典型举证范围,更不得在全县域范围采取同一类型图斑典型举证;采取局部航飞影像举证的,应采用时相新于部下发的遥感监测影像资料,将局部影像拼接成县域影像图(影像未覆盖区域留白),经测绘质检部门检查合格后,报上级核查使用,不得采用局部影像截图录入“互联网+”举证系统的方式。
对于因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原因,暂时无法开展外业举证的或暂时无法进入内部拍照举证的设施农用地,可采取承诺举证的方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并承诺涉及图斑的调查地类及标注信息的真实性(即对承诺事项负责),事后应及时补充举证。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
对采用优化举证方式或承诺举证的,须在举证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如实填写“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或“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
此外,对于人类活动较少区域、调查人员实际无法或极难到达的特殊地区的举证要求,按照《关于优化特殊地区举证方式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22号)执行。
2)采用高清影像举证的县级调查单元,须提交经省级测绘部门检查合格的检查报告。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所有类型举证图斑均需挂接类举照片,对于影像特征不一致、举证区域非集中连片等的,不得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无法到达”等图斑将列入下一年度的跟踪图斑。涉及调查界线调整的图斑,在调整前已经举证的,可以通过“国土调查云”平台共享举证照片,无需重复举证。
3)举证照片应在实地选择正确方向拍摄,应能足以说明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应能够反映图斑全貌和利用特征,应在三个及以上不同站立点拍摄,同一站立点同一方向只需上传一张照片,每个图斑不得少于3张举证照片。一个监测图斑拟变更多个地类时,应按照变更地类分别举证。涉及园地和林地间地类变化的,举证照片除应反映地类现状情况外,还须反映种植苗木特征、株数、郁闭度及作物行距株距等可以区分园地和林地的情况。对于举证照片无法充分反映整体现状的地块图斑,可拍摄10秒左右的举证视频。
4)耕地举证要求。对新增耕地、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图斑,必须全部逐图斑实地举证。其中,涉及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的图斑,须提供现状是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符合耕地认定要求农作物且反映耕地二级类特征的举证照片。对于日常变更结果中新增耕地最新遥感影像特征与此前举证照片反映地类一致的,无需重复调查举证;但最新遥感影像显示已不具备耕地特征或地类疑似变化的,应重新调查举证。耕地的梯田、坡地类型属性发生变化的,必须实地拍照举证。
因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项目,以及日常变更涉及新增耕地或恢复为耕地的,须符合新增耕地认定要求,且不得采用“承诺举证”“无法到达”“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等方式举证。
5)林地、草地和湿地举证要求。各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8号)和《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技术方案》(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等要求,共同做好涉及林地、草地和湿地的地类变更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部下发的年度全覆盖遥感监测成果后,应及时将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的疑似变化图斑转送同级林草主管部门。对于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变更的图斑,以及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发现的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变化图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完成实地调查和举证工作,纳入县级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未经核实举证的(符合不举证情形的除外),不得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对地方林草部门认为应通过的,但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图斑,可由林草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协调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直至省级。
6)建(构)筑物举证要求。对部下发的疑似新增建设图斑,调查时要逐图斑拍照举证(依据影像能够明显判断为建设用地的,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果外部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还应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应拍摄建(构)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够反映用途的建(构)筑物照片(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其中在“工厂化种植”单独图层标注的,应拍摄反映工厂化种植的特征;对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应拍摄举证照片;对影像明显反映是建(构)筑物,但未按照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应拍内部利用地表种植农作物的举证照片。
7)“后备耕地”举证要求。未经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后备耕地”地类与“草地”地类间不得相互转换,实地变化为其他地类的应拍照举证后据实变更地类。
8)未利用地举证要求。非未利用地图斑变更为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必须全部实地举证。同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核实并征求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了解变化原因、分布及面积,说明省级核实情况及汇总面积(属于省级以上移民搬迁或生态修复等工程的,应提供能够落实空间范围的批文或规划等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专题报告随年度变更调查初报成果一并报部审核。
对于未利用地内部变化图斑,如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地类正确的,应全部予以举证后方可变更地类。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1)调查内容与方法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与农村国土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各地充分利用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等,开展年度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地类调查更新工作,在汇总时分别统计。各地应及时将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发现的城镇内部土地利用变化,纳入年度变更调查。
(2)调查要求
在对城镇村庄内部现状进行细化调查时,要在部下发的“城镇村等用地”图层基础上,首先对该图层进行增量更新,确定年度“城镇村等用地”图层范围。“城镇村等用地”图层包括城市用地(201、201A)、建制镇用地(202、202A)、村庄用地(203)、采矿及盐田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范围。城市用地(201)、建制镇用地(202)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更新,独立的工业用地范围应更新相应的201A和202A范围。城镇外部的采矿及盐田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等按总体使用范围或审批范围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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