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4-05-22 09:23:41
5月17日,自然资源部正式对外发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带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用管理办法最新规定,5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聚焦重点环节,明确认定标准
按照国办49号文关于“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有关要求,《办法》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聚焦在未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定义务并且已经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即使矿业权人违反有关管理要求,行政机关也不得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同时,《办法》调整完善了异常名录制度,不再将列入异常名录作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的前提,并规定了两类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即未按规定履行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义务和未达到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轻微失信行为。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督促矿业权人接受监督、尽早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二是保障合法权益,规范认定程序
考虑到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关系矿业权人切身利益,《办法》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程序作了严格规范,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应当遵守事前告知、听取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等程序,充分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还强调,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异常名录,避免对矿业权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确保过罚相当,严格管理措施
国办49号文提出,开展失信惩戒要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为此,《办法》将失信管理措施严格限定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环节,不与经营主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等相挂钩,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同时,《办法》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可以对其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时的不利考量因素等措施;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措施。
四是体现包容审慎,建立整改机制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涉及信息较多,实际情况较为复杂。为避免因不必要的错误或者问题被列入异常名录,对矿业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办法》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对矿业权人漏填、错填勘查开采信息等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规定了有关整改程序,明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异常名录。同时,《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机制,矿业权人积极进行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异常名录,并解除相关措施。
五是注重减轻负担,增强操作便利
为减轻矿业权人负担,《办法》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区分矿业权人填报公示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公示两种方式,进一步精简和规范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范围,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状况的管理信息、与勘查开采活动关联性不强的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等不再要求矿业权人填报。同时,为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制度的可操作性,《办法》对要求矿业权人填报公示的勘查开采信息作了尽可能简化,大多以选择“是”或者“否”的方式进行填报。
以上就是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用管理办法最新规定的介绍,包括5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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