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0-12-18 15:05:04
2020年11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室发布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意见表示要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激励约束,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将全面实行3禁止1规范!
一、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司司长张炜说,要妥善处理好生态保护修复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关系。在制定林草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苗木的土地不得为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对苗木生产用地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核发许可证。严格按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和国务院批准的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地类、规模实施,所涉及的退耕地块全部上图入库管理,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确权。
二、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三、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农民受益、社会稳定、生态改善”的原则,在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和口粮绝对安全、确保粮食种植规模基本稳定、确保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前提下,有序规范引导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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