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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如何防控不反弹?农业农村部出台十不得措施有效解决!

来源:土流网2020-03-31 09:57:22

自前年开始,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非洲猪瘟现象,导致我国猪肉市场受到严重影响,但有的人为了赚黑心钱,竟然卖病猪肉,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农业农村部出台十不得措施来防控疫情,那非洲猪瘟疫情如何防控不反弹?具体是哪十不得措施?

1、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如何?为什么要重申这“十不得”?

答:从2018年8月3日我国确诊发生第一起非洲猪瘟疫情至今,各地在非洲猪瘟防控中已经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一批成熟技术模式。实践证明,非洲猪瘟是可防可控的,只要各地能够慎终如始抓好有效防控措施落实落地落细,非洲猪瘟就能控制住、不反弹。

从今年以来发生的疫情看,我国非洲猪瘟发生强度明显低于去年同期。截至目前,全国共报告发生4起疫情,共扑杀生猪324头,疫情形势总体趋缓,这对当前生猪生产加快恢复十分有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非洲猪瘟病毒在我国已经形成一定污染面,随着生猪生产加快恢复,仔猪、种猪调运频繁,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有所增大。特别是,近日四川、河南先后从外省调入的“四无”(无车辆备案证明,无牲畜耳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生猪中排查出3起疫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针对当前防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生猪全产业链防控责任制,督促各地及时堵塞防控漏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我们对相关规定特别是非洲猪瘟疫情发生以来出台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申“十不得”措施,便于监管人员和管理服务对象掌握,并切实遵守执行。

2、“十不得”适用于哪些机构和人员?

答:“十不得”主要重申了防疫主体和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是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都要切实落实防疫主体责任。二是地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执行相关规定。此外,执业兽医等从事生猪诊疗和其他技术服务的人员,也要严格遵守,如在工作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普通群众发现疑似疫情和相关违法违规情况的,也要及时报告或举报。

3、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包括10个方面的要求,涉及生猪全产业链非洲猪瘟防控的不同环节。一是对全产业链的要求。最重要的是不得隐瞒疫情,这是疫情早发现、早处置的前提,也是防控工作的关键举措,这一要求适用于所有单位、主体和个人。同时,所有环节的主体都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生猪、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猪,要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二是养殖环节的要求。重申了不得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疫情发生以来,因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的比例居高不下,最高时占比50%。此后,国办出台文件,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随着措施落地,去年6月份以来,全国没有再报告发生由于饲喂餐厨废弃物引发的疫情,证明这一措施切实有效,必须坚持不懈,久久为功。同时,由于目前还没有研发出非洲猪瘟疫苗,非法疫苗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如果使用会导致疫情发生和传播,对此,我们重申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并强调了对有关扑杀生猪不给予补助。三是调运环节的要求。生猪及其产品调运、车辆人员带毒是疫情跨区域传播的重要途径,违规检疫问题也时有发生,对此,我们重申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要规范实施检疫,不得“隔山开证”;货主和承运人不得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四是屠宰环节的要求。屠宰环节前端连接养殖场户,后端连接肉品加工和市场消费,是病原混合、风险放大的重要一环,做好这一环节管理,对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意义重大。我们重申了屠宰场不得屠宰来源不明、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耳标或耳标不全等问题生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五是疫情处置的要求。及时规范处置疫情,是控制传染源、防止扩散蔓延的关键措施。前段时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调整优化了疫情处置的部分要求,公告重申要按照最新方案要求,规范处置疫情。

4、近期发生了3起因违法运输生猪引起的非洲猪瘟疫情。请您重点介绍一下公告中关于调运监管的规定。

答:目前,3起疫情均已得到有效处置,没有发生扩散蔓延,有关省份正在抓紧开展案件查处和审理。据3起疫情的涉事货主交待,他们都是通过“线上联系、线下购买”方式交易,其中有2起还涉嫌以临时停产养猪场名义抛售病猪。从这3起疫情及近期的防控形势看,生猪调运特别是违规调运仍是传播疫情的主要风险,对此,公告重申了有关监管要求。生猪启运前,货主或承运人要依法申报检疫、做好运输车辆备案和清洗消毒。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要规范受理申报、实施检疫、督促使用备案车辆。生猪运输过程中,货主或承运人不得擅自更改运输目的地;途中发现疫情的,要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和调查。生猪卸载后,货主或承运人要对车辆进行严格清洗、消毒,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5、公告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这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最新印发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更加突出分类指导、精准处置,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疫点的划定作出调整,明确了差异化管理的要求,有几种具体的情形。一是对规模养殖场,如果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将发病猪舍作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二是对其它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果已经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三是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四是对运输过程中发现的疫情,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五是对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的疫情,以该场所为疫点。六是对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疫情,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仓库)为疫点。

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要求与此前规定相同,强调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精准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即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6、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采取哪些措施,督促各地落实“十不得”、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答:当前,各地生猪生产正在加快恢复,非洲猪瘟防控须臾不可放松。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抓好现行有效措施落实,确保疫情不反弹。一是强化督导检查和信息调度,督促各地落实“十不得”。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十不得”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让广大从业者广泛知晓、自觉遵守。及时跟进最近3起疫情追踪调查进展,通报案件查处结果。结合春防集中免疫工作调度,督促各地落实好监测排查、检疫监管等措施。落实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严格核查举报信息。二是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调运等行为。继续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等部门,严查严惩“炒猪”、违法违规调运行为。加快完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督促各省于6月底前完成省内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三是组织召开专题远程培训,解读《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指导各地规范处置突发疫情,做好紧急监测和溯源调查。四是完善动物防疫风险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建立差异化调运监管制度,管控疫情传播风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五是指导各地按照近期印发的通知要求,实施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充实乡镇防疫人员,加强基层防疫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5号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健全完善生猪全产业链防控责任制,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开展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不得隐瞒疫情。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规范报告疫情,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二、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生猪。不得收购、贩运、销售、丢弃疑似染疫生猪。发现疑似染疫生猪的,要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措施。

三、不得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对违规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扑杀的生猪不予纳入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助范围。

四、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对使用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生猪,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要及时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

五、不得“隔山开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检疫申报受理,不得超管辖范围、超检疫范围受理申报,不得拒不受理应当受理的申报。动物检疫人员要严格检疫出证,禁止不检疫就出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违规收费等行为。

六、不得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督促货主或承运人使用经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发现生猪运输车辆未备案或备案过期的,要责令有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七、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货主和承运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装载前、卸载后要对车辆严格清洗、消毒。

八、不得屠宰问题生猪。生猪屠宰场要认真核查生猪来源,不得屠宰来源不明、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不得隐瞒、篡改检测结果。

九、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猪。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病死猪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监管。无害化处理厂要严格无害化处理,落实处理设施和病死猪运输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十、不得违规处置疫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要求科学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组织做好疑似疫点的隔离、封锁。严格落实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措施。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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