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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互联网2015-06-24 11:35:29

  摘要:农业产品的税收优惠关系到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但也是把“双面刃”,所以必须清楚明了。

  对适用免征、减征的项目,税收法规采用了项目列举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10)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概括起来可以这样理解:凡是增值税免征的,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要么全免,要么减半,而且是免征项目多,减半项目少,企业范围在缩小。

  怎样才能正确获得农业产品税收优惠?

  要正确获取农业产品税收优惠,理解和记住三个要领,并且能做到就行,那就是:纳入税务管理是前提,规范经营、正确核算是核心,按时报备是关键。

  纳入税务管理的标志是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开始纳税申报。税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税务登记,而且不管是否有税收减免,都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否则,所有的减免税都不成立。这是一个不能越过的大前提。

  对农业产品行业的减免税管理来说,除了上述普遍适用所有纳税人的规定外,还有专门针对方便农民办税的规定,核心是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税务管理,允许其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与发票开具三者一次性即时办理完毕。

  在此要跟广大农民朋友强调,现实中,不少农业产品生产者,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大且应当办证的农户,经常误认为反正是免税,办不办证、报不报税没关系,只有到自己要用发票了、急了、没办法了,才去办证,还觉得“规矩”太多,手续太繁。事实上,办证前已经产生的销售是不能免税的,而且还很可能会造成诸如“偷税”等涉税违法问题。所以税务登记是不可省略的步骤。

  农业产品的税收优惠概括起来就是三句话:农业产品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句话的意思是: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也就是说,凡是在低税率13%的税目税率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对一般纳税人征增值税时,一律按13%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

  第二句话有三个关键词要读懂:“农业生产者”,即只有“直接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免税的资格,纯粹从事经销或贩销的就没有免税资格。

  “自产”,即只有农产品的来源是自己生产的才可免税,外购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都不能免税。“农产品”指符合13%低税率的农业产品。三者要同时符合,缺一不可。在现实中,这句话经常被经营者误读或者曲解。此外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第三句话也有三个关键点:“企业”,因为是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免征、减征,所以特指法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是直接从事列举项目生产的生产企业才适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企业适用其他法规),大致可概括为具有法人组织的国有、集体、各类合作社、股份制、公司等性质的生产性企业。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实际就是前述的“农业产品”范围,经营行为的界定也一样(即“自产自销”),只不过计税依据变成了“应纳税所得额”。“免征、减征”,免征即全免;减征即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后乘以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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