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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2015-06-10 17:23:38

  为做好我省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开展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12〕386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粮食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加快转变粮食生产方式,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率,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通过补贴项目的带动,有效增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种粮大户”)流转土地种植粮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鼓励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不断提高种粮大户的生产经营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逐步实现“高效种粮”和“绿色种粮”。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省财政提出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统筹安排试点资金。各试点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重点支持种粮大户迫切需要解决的事项。

  (二)大户受益、简便易行。补贴政策要让种粮大户直接受益,操作方法要简便易行,便于监管。补贴主要通过项目方式支持,采取 “贴息”和“以奖代补”的方法,坚持“先贷后贴、先建后补”的原则。

  (三)明晰责任,注重实效。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建立项目管理的科学机制,做到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有机结合。同时要加强与农业、水利、国土、环保、林业、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补贴对象

  主要补给种植小麦或稻谷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且种植粮食耕地面积(不含复种面积和已纳入退耕还林补贴的面积)平原地区不低于300亩(含)、丘陵地区不低于200亩(含)、山区不低于100亩(含),鼓励连片开发,鼓励签订中长期流转承包合同。各试点县(市、区)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可根据本地种粮大户经营规模情况,在省级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基础上,自行设定当地补贴对象的耕地面积和流转土地合同租期的下限,并择优选择扶持对象。

  四、补贴范围及方式

  补贴资金可用于支持种粮大户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增强抗灾能力、方便储存销售、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

  (一)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包括修建田间灌排系统、桥、涵、闸以及机耕路等;

  (二)小型农田整治建设补助,不含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三)简易仓储设施、晒场和集中育秧点建设补助;

  (四)烘干设备购置补助;

  (五)贷款贴息,对在本方案补助项目范围内申请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

  (六)担保贷款贴费,对在本方案补助项目范围内发生的担保贷款给予贴费。

  各试点县(市、区)可在上述范围内,自主选择具体的支持项目,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安排配套资金。种粮大户补贴项目具体申报程序、审核方法、补助标准、贴息(费)期限及贴息(费)率等由各地自行确定,要明确单个种粮大户年度补贴上限,补贴资金要与其他财政补贴资金相协调和区别。种粮大户每户每年只能享受以上范围中一项补贴。补贴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办公设施、交通工具以及管理性支出,不得用于归垫种粮大户以前年度已发生的各项支出。

  五、资金分配

  在我省列入国家奖励名单的产粮大县,以及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县范围内,按照种粮大户耕地面积、户数、土地流转率、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考虑,择优选择其中的一部分县(市、区)作为试点县,补贴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至县(市、区)财政部门。

  六、工作要求

  各试点县(市、区)应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征求种粮大户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省实施方案发下发后的1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准确界定补贴对象

  种粮大户资质的认定要建立“申报、审核、公示”制度,坚决防止虚报田亩、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种粮大户申报有关信息,全面掌握当地种粮大户户数、种植规模、地域分布等基本情况及变化情况。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和实际种粮面积真实性的审核,分配补助资金时,要将种粮大户种植非粮食作物的田亩和项目予以剔除。要将种粮大户有关信息在县(市、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网站公示7天,接受监督。要建立种粮大户档案管理制度,对种粮大户承包合同、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存档备查。

  (二)严格项目审核及补贴程序

  在种粮大户资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各试点县(市、区)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对种粮大户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审核及补贴结果(具体到项目)要在县(市、区)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对种粮大户实行补贴。审核及补贴程序要做到材料齐全、流程规范、专款专用,不得简单化操作,将补贴资金事先发给种粮大户个人。

  (三)认真做好绩效评价

  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042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地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和复评,并根据需要组织抽查和重点评价。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举报情况,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力量,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进行核查。对查实属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要坚决纠正,收回财政补贴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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