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6-09 16:50:12
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指的是它是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的标志,“启下”是指它是征地工作的起点。正因为征地批文如此之重要,我们有必要认真了解它,把握征地批文的四大要点。
一、征地的批准主体--国务院或省级政府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大错特错。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二、征地的起因--公共利益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土地相对于农民不仅仅体现为一个就业途径,更体现为对基本生存的一个保障。所以农民集体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依赖于此土地的农民不仅会失业也会丧失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故此国家征收权不能随便使用,必须给他戴上紧箍咒,以防被滥用,国家征收权的紧箍咒就是公共利益即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行使国家征收权。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都没有定论。正因为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不确定,才导致国家征收权在实践中的滥用。
三、征地批文的复议--省级政府或国务院
征地批文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征地批文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实践中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征地批准文件,一般以国土资源部门为被申请人进行复议。
四、征地批文的诉讼--共同被告
如果对征地批文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复议机关维持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改变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
当我们遇到征地时,你可以从征地的起因、批准主体等方面判断征地的合法与否,以及通过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愿对广大被征地人有所裨益。
相关阅读
2015拆迁维权小常识:签征地补偿协...
基本农田征地拆迁只能国务院批准,基本...
征地拆迁7大维权误区,你中招了吗?
2015年维权必读:征地拆迁中如何提...
征地审批需要什么手续?报批文件有哪些...
征地批文有效期多长?征地批文两年失效...
2016年征地补偿政策:征地批文的有...
征地批文和农用地转用方案批文的有效期...
没有征地批文是否导致补偿协议无效?
石家庄藁城区这8个村要拆迁了!征地达...
2018年商丘市这些地方要征地拆迁了...
最新!2018年阜阳这7个地方要征地...
2017年阜阳市颍东区这些社区要拆迁...
2017年阜阳市颍东区新华街道办事处...
2017年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插花镇...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