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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生猪养殖用地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来源:自然资源部2019-09-10 09:26:02

2019年9月4日,国务院再次部署稳定生猪供应。不过与上次会议相比,此次国常会的政策部署更为细致,会议明确,地方要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定等。此外,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也发出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也明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另外在通知中还明确,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

在此同时,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也联合印发通知,要严格规范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严禁“一律关停”。

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以下是几种禁养区:

一、水水源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于必须要关闭的养殖场,要给予合理的过渡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的方法。

禁养区养殖场拆迁关停有补偿吗?

禁养区养殖,对周边的居民以及环境影响都比较的大,所以说该拆的还是得拆,该迁的还是要迁,但是在可禁的同时,必须要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是必须要按法定程序来禁。

养殖场涉及一家人的生计,所以应该要充分考虑到养殖户的利益,地方应该要积极的协助落实养殖用地,给予养殖户合理的拆迁补偿,如果要拆除,也要按照征收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如果是属于禁养在拆除时需要下达书面的禁养通知,告知养殖户权利义务,并予以合理的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如果因环保问题、公益项目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上物损失等等进行补偿。

一、土地的补偿

养殖场占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自家的承包经营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所有权。使用权在拆迁中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来进行补偿,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这属于征地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养殖场拆迁中的地上附着物一般有挖掘的水井、铺设的电缆、养殖的花圃、养殖工具、附属设施等,这些都属于补偿范围,而且是不可移动的补偿。

三、厂房的补偿

很多情况下拆迁会将养殖场的厂房定性为违章建筑,给的补偿很少或不予补偿,这是不合理的。只要是证件齐全的房屋,都应该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现场评估,并按照当地的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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