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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15年种粮大户获1.5亿补贴

来源:互联网2015-05-25 15:04:35

  5月22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指出: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简称农业“三项补贴”)。并且优先补贴种粮大户,国家将从中拨出不少于214.2亿元用于补贴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江西省2015年将安排1.5亿元,用于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

  据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依据各县(市、区)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耕地面积为主要因素,确定有关县(市、区)资金额并直接拨付到县(市、区)。各县(市、区)按照省里的指导意见,自主确定支持对象、补贴项目,并自行进行项目批复、验收、监管等工作。

  为进一步培育种粮大户,加强种粮大户生产能力建设,江西省今年将安排1.5亿元,用于支持和补贴种粮大户。

  据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补贴对象为2014年实际水田种植面积300亩(含)以上;实际水田种植面积1000亩(含)以上,并经省级认定且2015年流转土地(含自有)面积也达到上述规模的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种粮大户)。

  江西省将实施金融支持补贴和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两个环节。金融支持包括财政担保、信贷融资和贴息。财政担保是指由省财政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帮助种粮大户获得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信贷资格,担保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信贷融资是指以种粮大户2014年流转并耕种的水田面积为计算依据,亩均不超过5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发放的种粮大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10%。贴息是指按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授信之日国家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的70%予以贴息,贴息额以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金额和规定贴息期限以内的计息天数为计算依据,贴息期限为一个年度以内,从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授信之日起计算。

  生产及配套设施补贴包括工厂化育秧补贴及农田配套基础设施、绿肥种植、晒场、稻谷烘干设施等四项补贴,采取“先建后补”的补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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