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08-06 09:10:49
2019年7月底,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助办法》”),《补助办法》 规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比对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补助上限以280元/月为基数,实行上限调增机制,每年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进行调增。
已落户东莞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月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申领工资差额补助。
《补助办法》规定,在岗期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比对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工资差额补助上限以280元/月为基数,实行上限调增机制,每年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进行调增。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初次申领时须持所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或企业所在地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申领条件】
哪些人员是就业困难人员呢? 办法也有明确规定:
(1)“4050”人员;
(2)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4)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5)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
(6)退役士兵;
(7)刑释解教人员;
(8)戒毒康复人员;
(9)精神病康复人员;
(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所需资料】
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确认表;
(2)补助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未在莞参保的需提供);
(4)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确认表;
(3)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未在莞参保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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