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增殖放流是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广义的讲还包括改善水域的生态环境,向特定水域投放某些装置(如附卵器、人工鱼礁等)以及野生种群的繁殖保护等间接增加水域种群资源量的措施。近日,农业部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以下为通知全文: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放流规模和参与程度不断扩大,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在增殖放流苗种监管方面也存在供苗单位资质条件参差不齐和放流苗种种质不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影响了增殖放流的整体效果,甚至对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放流苗种质量安全,推进增殖放流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