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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用地最新政策汇总一览(附各地实践案例)

来源:土流网整理2018-05-25 10:23:52

家庭农场是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词,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那么家庭农场用地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呢?

1、鼓励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安徽、上海等省市规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的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土地流转后的优先承包经营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按照农业发展规划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优先流转给示范性家庭农场。

上海市松江区完善了老年农民退养补助政策和土地退养政策,2007~2012年,五年内农保养老金标准由每月69.3元提高到359元,征地养老生活费标准由每月320元提高到680元;对纯农业地区的老年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享受农保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每月150元的退休养老补助,达到每月480元;从而,使流转出承包土地的老年农民得到了长期保障,有助于家庭农场对其转入的土地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浙江省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对长期流出土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山东、安徽、浙江等省规定,要建立市、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

2、落实家庭农场经营用地等优惠政策

山东省规定,对家庭农场因农业生产需要,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家与省里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

安徽省对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如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后,允许其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求各地对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的,单列安排不低于省下达总量2%的用地指标。

江苏省宿迁市搭建家庭农场集群,整合集中家庭农场用地指标,统一规划建设集晾晒、仓储、机库、培育、电子商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家庭农场集群综合服务中心。重庆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家庭农场生产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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