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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0年贵阳城中村改造计划:计划完成两千余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2017-12-19 10:02:27

12月13日,贵阳市政府印发《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试行)》),提出到2020年,力争基本完成2231万平方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提高市民生活水平,贵阳市积极探索以城市“三变”为路径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大力构建现代城市·特色小镇·富美乡村的城市发展格局,推动全市低收入困难群体解困发展。

根据《方案(试行)》,贵阳市将通过实施“三变”改革,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融合发展,联股联业、联股联责、联股联心,让低收入困难群体实现解困发展,让全体市民共享城市改革发展的成果;坚持多措并举,通过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有效改善市民生产生活条件与城市面貌。

全市将选取代表性区域和优质项目作为“三变”改革试点,先行先试。通过建立健全资源确权、资产评价估值、市场准入、风险评估管控、股权监管、股权退出等机制,确保风险可控。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符合条件且自愿入股的市民,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项目建设期内,可以根据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15%享有收益;项目经营期内,按享有股权比例再进行收益分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后产生的公益性岗位和经营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低收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方案(试行)》明确了贵阳市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时间任务表:2018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58931户,938.07万平方米;2019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48466户,661.11万平方米;2020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48048户,631.31万平方米。

贵阳市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2231万平方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通过城市“三变”改革,让市民共享发展红利,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附原文内容: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快

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17〕2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

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质量,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提高市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市民变股东“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筑党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探索以城市“三变”为路径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大力构建现代城市·特色小镇·富美乡村的城市发展格局,加快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市委关于推进城乡“三变”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让利、企业微利、市民得利”,加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推动全市低收入困难群体解困发展,构建政府、企业、市民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发展格局,努力建设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把握改革方向,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推动、政策引导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统筹,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三变”改革、共享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产业为平台,以项目为载体,以企业为龙头,以股权为纽带,通过实施“三变”改革,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融合发展,联股联业、联股联责、联股联心,让低收入困难群体实现解困发展,让全体市民共享城市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市级统筹、区县为主。坚持市统筹、区为主,同标准、快推进,市区联动、分工合作,市场化运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四)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坚持全域规划、一体谋划,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享发展设施等,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

(五)因地制宜、分类改造。坚持多措并举,通过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包括改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建筑节能改造等,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功能改变(主要指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满足公共空间需要,并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原主体结构)等方式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有效改善市民生产生活条件与城市面貌。

(六)试点推进、风险可控。选取代表性区域和优质项目作为“三变”改革试点,先行先试。通过建立健全资源确权、资产评价估值、市场准入、风险评估管控、股权监管、股权退出等机制,确保风险可控。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2231万平方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通过城市“三变”改革,让市民共享发展红利,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体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2018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58931户,938.07万平方米。

——2019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48466户,661.11万平方米。

——2020年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48048户,631.31万平方米。

四、推进措施

(一)建立“市统筹、区为主”的工作机制。

1.充分发挥市级统筹作用。市级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制定棚改政策措施、法规制度;统筹规划指标、建设用地、改造方案的审核审批,全面系统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和工作目标并审核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方案;争取上级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等。

2.强化区级主体责任。各区(市、县)作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按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总体目标,作好年度计划任务的分解落实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相关方案;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负责辖区内土地房屋等征收工作,落实征收工作主体责任;编制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方案,建立多种形式的市民经济合作组织,搭建共享发展平台,指导项目合作各方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探索实践城市“三变”,实现改造成果共享。

1.构筑共享平台实施股权共享。在区(市、县)党委、政府领导下,大力推进“三变”改革,由社区主导,成立市民经济合作组织,归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市民的资源、资产、资金等,通过“社会资本+平台公司+市民经济合作组织”“社会资本+市民经济合作组织”“平台公司+市民经济合作组织”等方式,在社会资本、平台公司、市民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联结机制,实现共建共享。

推进资源变资产。政府平台公司将政府依法依规配置的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社会事业资源和政策资源等公共资源使用权,通过股权投入享有合法收益。鼓励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市民将房屋、土地、地上构筑物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后全部或部分入股,并按股权享有合法收益。推进资金变股金。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政府可将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依法量化到政府平台公司或社区经济合作组织,由政府平台公司或社区经济合作组织投资入股经营主体,通过独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联合经营的方式,享有合法收益。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安置的市民,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可将全部或部分货币补偿资金以入股市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方式投资经营主体,按股权享有合法收益。推进市民变股东。采取自愿入股的原则,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市民可将自己拥有的资源、资产、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通过与社区经济组织、市民经济合作组织以合同或协议方式投资入股经营主体,按股权享有合法收益。城市低收入群体可通过政府优先配置资源和资金的方式入股社区经济组织,在社区经济合作组织中占有股权并享有合法收益。建立完善市民入股退出机制,对需要退股的市民,可依法退股。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城市“三变”改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2.实施兜底共享助力精准解困。一是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征收补偿款难以购买套内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对其安置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住房解困安置。二是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形成的共享部分公共停车场、服务型综合超市、社区养老等资产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公司经营,经营收入部分用于提高被改造区域内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和后续产业发展。

3.实施普惠共享分享发展红利。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对符合条件且自愿入股的市民,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项目建设期内,可以根据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15%享有收益;项目经营期内,按享有股权比例再进行收益分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4.实施就业共享增强造血功能。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产业布局,积极引导和培育新兴产业,完善产业链条,拓宽就业渠道,让市民共享就业机会;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市民,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鼓励自主创业。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后产生的公益性岗位和经营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低收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树立“劳动光荣、受益感恩、回馈社会”的良好风尚。

(三)全面加快改造进度,促进项目落地见效。

1.摸清底数、掌握实情。由区(市、县)政府按照全面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的要求,进一步对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市民家庭人口、住房面积、房屋性质、经济收入及来源、文化水平、是否低保户、就业现状、改造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充分应用大数据平台,精准掌握棚户区城中村各类情况,于2017年底完成登记造册。

2.联评联审、简化审批。由棚户区城改办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参与,对纳入中央、省级、市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联评联审,对项目的可行性和改造方案等进行审定。通过联评联审的项目,在争取融资支持、财政补助等方面,各审批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促进项目快落地、早见效。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行政审批事项为试点,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由市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其他市级审批事项依法下放给区(市、县),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3.深化改革、共商共建。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按照《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共享资源规划导则》同步建设公共服务和共享设施,引导和吸引市民、企业积极参与,共建共享发展成果。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确保改造顺利完成。

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2.设立棚改专项基金。为弥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中投入与产出不能实现平衡的资金缺口,可由政府平台公司发起成立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3.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为解决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融资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项目实施主体进行融资。

4.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地块符合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用于棚户区城中村土地一级开发。

5.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市级平台公司可以对区(市、县)平台公司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以争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五、政策支持

(一)推动土地科学利用与开发。一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对获取的土地进行改造开发。二是坚持整片改造与非集中改造相结合,针对点状分布、开发价值低,不能实现投入与产出自身平衡的棚户区城中村地块,可采取一事一议,与辖区内其他开发价值较好的地块进行捆绑开发。三是对纳入省、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拟改造项目土地的使用权通过一次性招拍挂方式确定,在与60%以上原土地权利人达成意向协议,并缴纳征收资金、安置资金、共享设施建设履约金,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强化规划建设与管理。为实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投入与产出的自身平衡,在改造方案编制中可适度、合理提高规划指标,如适度、合理提高规划指标后仍然不能实现自身平衡的,在规划单元内,按照整体规划、分类建设、同步验收的要求,可采取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的方式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所需资金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

(三)实施预征收模式。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房屋征收主体责任,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积极推行房屋预征收模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加大对各区(市、县)房屋征收的指导力度,将共享机制、预征收模式纳入房屋征收工作,统筹推动。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是完善土地纯收益分成机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纯收益(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后的部分)在扣除中央、省、市按规定计提的部分后,市、区按8∶2的比例进行分成。二是积极争取上级棚改财政补助资金。推动条件成熟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国家年度棚改计划,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三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与使用。支持棚户区城中村相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支两条线,由区(市、县)政府自行统筹安排使用,发生的代征手续费由区(市、县)自行承担。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的纳税服务工作。

(六)推进试点示范。将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和轻轨沿线作为全市棚户区城中村“三变”改革重点区域,先期开展试点示范,其他区(市、县)同步推进,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强化统筹、形成合力,确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调整充实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各区(市、县)也要调整充实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抓紧编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考核,确保工作快速推进。

(三)强化风险评估和防控。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指导,建立完善系统性风险防控体系和监督机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必须进行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强化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及经营主体监管,科学设定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完善财务管理机制,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四)强化资金保障。市、区两级要保障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经费,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共享项目引导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市、县)级财政也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监督,既要依法保障市民对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又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利用项目谋取、套取国家相关资金或补贴的行为。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纳入市级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市督办督查局、市棚户区城改办要加强对各区(市、县)、市直有关部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附件:1.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市直相关单位职能职

2.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共享资源规划导则

3.贵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4.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拟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指导意

5.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路径

6.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项目纳入年度改造计划流程图

7.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一览表

8.贵阳市2018—2020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表

附件1

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

城中村改造工作市直相关单位

职能职责

为更好地推进棚户区城中村共享改造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如下:

市纪委负责加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的执纪监督。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干部改革工作的容错纠错机制,保护改革者的积极性。

市委政研室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指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备案审查,做好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申报和争取;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权限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市督办督查局负责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督查和考核,并适当提高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占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权重。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棚户区城中村低保户、贫困户的审核把关,进行精准掌握和管理,并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时提供准确数据。

市司法局负责建立法律服务机制和服务团队,做好合同公证等工作。

市投融办负责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融资需求审查及融资指导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和财政扶持资金,在职责范围内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资金实施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处置方案和用地出让相关政策,做好土地开发成本核算,指导集体土地征收,办理供地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及时供应土地。

市生态文明委负责指导、协调办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征占前期手续等审批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区(市、县)、开发区编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专项规划进行技术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及时审批棚改项目规划方案和办理项目相关规划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棚户区城中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建设,制定棚户区城中村房屋预征收的指导意见,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施工手续,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验收,指导后续物业管理等。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业态布局,指导做好公益性农产品流通网点、商业网点的规划布局及建设。

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停车场、广告等资源纳入“三变”改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权责范围内市政、环卫设施的征收工作,指导后续范围内市政、环卫设施配建及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平台公司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和督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三变”改革中涉及工商职能的服务工作,积极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三变”改革经营主体对“3个20万”政策扶持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市法制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三变”改革的法律服务和咨询工作。

市棚户区城改办负责统筹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配套文件;宣传有关政策;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协调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制订相关工作方案和草拟有关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有关工作目标任务的制订和相应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相关政策的争取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全市有关工作的检查落实、指导、协调、检查、考评等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抓好“三位一体”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加快配合相关部门、当地政府做好直属企业现有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指导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和市、区融资平台作好融资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地块符合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条件的,指导项目按程序申请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用于棚户区城中村土地一级开发,强力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三变”改革的责任主体,重点负责抓好方案制定、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政策保障、运行监管等工作。

附件2

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共享资源

规划导则

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市民变股东“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筑党发〔2017〕17号),根据市委、市政府打造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打造以生态为特色的世界旅游名城目标,通过实施“三变”改革,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

二、主要原则

以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产业设施等共享资源要素,作为实现城市“三变”的物质载体,助力城乡发展。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共享资源,结合市域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要素支撑,合理制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为契机,统筹资源、环境、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发展,完善城市功能配套。

以共享资源为平台,推进社区职能优化,强化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能力。

三、共享资源概念

主要指共享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产业设施等。包含:公共服务设施(教育、医疗、养老院、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社区用房、大众早餐点、书屋、派出所、邮政所、文化体育设施、消防站、快递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等)、市政基础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供水系统、电力设施、停车场、市政管理机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充电设施及接口预留等)、产业设施(旅游、会展等)等。

四、主要要求

(一)加强顶层设计。

大力推进综合管廊等共享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推行配置共享的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医疗设施,让优质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充分惠及大众;根据行政区划,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组织编制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审批后,由规划部门依法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或法定规划。

(二)增强要素整合。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完善产业等共享资源,公共服务设施包含社会共享设施及建设项目配建设施。其中:

1.社会共享设施:指按照区域缺口配套、服务辐射周边地区,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2.建设项目配建设施:依据新建项目千人指标,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配套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3.实施建设原则:社会共享设施由各职能部门,针对社会共享设施布局要求,提出建设规模,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方案或土地出让条件。

建设项目配建设施,规划部门按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进行审查。

上述两类设施要求在建设项目内按照合并建设、多元投资、共建共享、辐射周围、服务社会的原则实施建设。

(三)实现要素共建共享。

1.多元投资与项目配建统筹谋划、有序推进,使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让老百姓工作生活更加方便舒适。

2.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为契机,强化整体性思维和公平共享理念,推动周边产业以及综合性服务业加快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规划设计。

1.城乡规划部门统筹做好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与旅游、生态、文化、交通等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科学测算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规模,提供用地保障,实现设施均质化布局。

2.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充分研究本区域内棚户区城中村具体情况,根据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及现状缺口,听取民意,科学合理地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及总图方案,在报规划部门审批的同时,同步征求各职能部门书面意见,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导则按程序审查上报,同时提出相应的规划条件。

(二)建设及监管部门保障。

规划部门汇总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要求,规划总图送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审批环节不再发除市消防部门以外的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方案。各职能部门在收到规划总图备案后,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追踪管理及竣工收缴。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定期对本区域内公建配套设施的配置及建设情况,进行群众满意度评估,建立向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反馈、建议机制。

(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标保障。

1.围绕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共享用房供应体系。

(1)建设邻里服务中心。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在组团中心区域,依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整合社区、农产品零售网点、邮政等设施,建设邻里服务中心,依据项目规模邻里服务中心可分级、分点设置。

(2)补齐周边短板。

以补齐周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为目的,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满足周围区域公益性设施实际需求,配套建设社会共享设施及建设项目配建两类公共设施,保证居住日照条件,注重建筑空间关系,建设配套齐全、功能完善、共享建设成果的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对纳入省、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鼓励通过实施城市“三变”改革,以旅游、文化、体育、交通、商业等综合体形式进行整体连片开发,努力改善人居环境、提供公共服务资源、实现城市有机更新。

规划指标按下表控制:

(3)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要素建设全覆盖。

城乡新建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或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酒店、商业中心等,须配建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系统。

沿城市道路的项目,应当结合公交等公建要素,酒店、会展等产业要素,建设共享设施、共享空间,提高商业建设品质,增加综合体建设。沿南明河、贯城河建设滨水商业走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整体建设,按照每个社区或3—5万居民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为2000—3000平方米。

大众早餐点:按照每千户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营业面积应大于早餐店总建筑面积的30%,宜设置于社区主要出入口及人流集中处。

公益性农产品零售网点设置按照惠民生鲜超市建设有关要求执行。

2.共享用房指标保障。

按照产业为平台、项目为载体的原则,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具体分析、因势利导,在项目建设内容中有选择性进行以下资源要素组合,实现共商共建共治共享:

(1)在安置房或新建商品房中按规划设计条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作为共享发展用房,交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公司经营管理,经营收入部分用于提高被改造区域内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和后续产业发展,产权归属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公司所有。

(2)新建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应当集中建设具有旅游住宿功能的设施,含酒店、产权式宾馆、民宿住宅、旅游商务公寓、旅游服务等复合功能用房,其建筑面积应不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旅游住宿功能用房应按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

3.新技术、材料运用政策支持。

按照绿色、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要求,坚持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理念,运用“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技术,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对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采用绿色建筑、生态建筑、节能建筑、新型装配式建筑等形式进行建设的,鼓励采用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含太阳能薄膜、屋顶蓄能瓦等)。

对采用以上新技术、新材料进行建设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四)重点要素承载力审查保障。

1.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等指标控制下,严把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要素审查、承载力审查关口,强制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容量承载力,依据公共服务设施可服务半径、可承接容量,确定商业及住宅布局、建筑规模。

2.城市信息产业、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应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城乡发展产业支撑要素、公共服务需求要素,以要素提容扩质,驱动城乡发展。

3.医疗、社区服务、文广、养老等属于适宜以社区为单位的公共服务设施,各职能主管部门应当以社会治理需要为优先,征求社区对公共服务设施在布局、规模等方面的意见,推进社区职能优化,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4.市住建、城管、水务部门对市政管网、垃圾站等要素及承载力进行审查,除提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承载力提出建设用地内人口规模、建筑规模控制总量的具体数值。

本《导则》自批准发布之日起,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此导则实施,“三县一市”可参照制定标准。

附表:《贵阳市共享资源配建一览表》(略)

附件3

贵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

暂行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为大力推进老城区、棚户区、城中村、老工业区等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工作,鼓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开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入,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打造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制定本规定。

一、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因地制宜、规范运作。

二、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明确改造开发范围,开展摸底调查和标图建库工作,编制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主体。

三、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内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做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四、低效用地的分类处置

(一)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土地权利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开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

(二)鼓励集中成片改造开发,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将其他列入改造开发规划的城镇低效利用土地与改造开发项目周边的用地进行等量置换,用于置换的城镇低效用地拆除后无偿纳入政府储备。

(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城镇低效用地,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净地”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4〕1号),由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收储,达到“净地”条件后,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五、兼顾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简化用地手续办理

(一)用地申请。

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确定的改造开发主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在与60%以上原土地权利人达成意向协议,并缴纳征收资金、安置资金、共享设施建设履约金,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材料包括改造开发主体资格批准文件、发改部门立项(核准、备案)文件、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经房屋征收部门确认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清单(老工业区自主或联营等开发协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公建配套要求、环保手续(老工业区土地污染检测报告)、不动产解封解押证明、土地确权或征收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证明等。

(二)地价核定。

1.老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开发。

地价总额由基准地价补缴比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金、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三个部分构成。改造开发主体及原土地权利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无偿移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不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且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条件的新建房屋等设施,不补缴地价,竣工后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1)基准地价补缴比例。以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印发改造开发主体资格确认文件的日期作为基准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计算相应土地级别和相应用途的楼面基准地价。开发主体未按照时间要求达到用地申报条件的,对超期时段按照每年5%的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项目实际拆建比按照下表分段核定补交比例:

拆建比区间补交比例小于等于1∶2.6部分0.00%1∶2.6—1∶3.0部分6.67%1∶3.0—1∶3.5部分19.52%1∶3.5—1∶4.0部分30.36%1∶4.0—1∶4.5部分38.61%1∶4.5—1∶5.0部分45.11%1∶5.0—1∶5.5部分50.36%1∶5.5—1∶6.0部分54.70%1∶6.0—1∶6.5部分58.33%1∶6.5—1∶7.0部分61.43%1∶7.0—1∶7.5部分64.10%1∶7.5—1∶8.0部分66.42%1∶8.0—1∶8.5部分68.46%大于1∶8.5部分70.26%

公建配套要求中需要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市政、公共建筑设施面积,不补缴地价。该部分设施竣工后,由接收方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金。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91号),依据改造开发后新增建筑面积进行核定,其中公建配套建筑面积不纳入计算。

(3)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照《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核定。

2.老工业区改造开发。

(1)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可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用地单位凭规划、施工、竣工手续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3)老工业区升级改造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补缴价款按照新规划设计条件市场评估价格的40%确定,但不得低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金和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两项之和。改造开发主体及原土地权利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无偿移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建配套设施按规定移交。

(三)出让方案报批和公示。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和上报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等媒体公示5天。

(四)签订出让合同。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与改造开发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缴纳首期价款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改造开发主体可申请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价款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额在一年内付清(不计利息)。

(五)申请不动产登记。

改造开发主体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并拆除全部原有建筑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原不动产权利证书应在达成协议、拆除建筑物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鼓励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改造开发主体合法修建的地下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贵阳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工作的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16〕127号),按照实测建筑面积,以地下空间价值最高的一层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国土资源系统在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中,要加强廉政风险排查,扎好笼子、定好规矩、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廉洁自律。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4

贵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

拟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拟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以下简称一次性招标)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一次性招标责任分工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区(市、县)政府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拟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招标的责任主体,负责审核项目成本,编制招标方案。市棚户区城改办负责对项目是否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进行预审后,并报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一次性招投标活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二、一次性招标组织实施

(一)前期准备。

1.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批复;

2.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意见;

3.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4.经区(市、县)政府批准的改造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编制并审定招标方案。

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区(市、县)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生态文明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棚户区城改办等部门编制一次性招标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应当包括:地块空间范围、规划用途、规划详细设计方案、出让面积、出让年限、出让价格、投标人资格要求、地上物基本情况、征收完成时间、征收费总额、资金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共享设施建设履约金、征收资金、安置资金数额、评分标准和其他条件等。

区(市、县)政府作为招标委托人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实施开评标等工作,向招标人提交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

(三)发布招标公告。

具备发布公告条件后,由区(市、县)政府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日。

(四)评标办法。

评标主要从投标企业综合实力及相关开发经验、项目建设方案、共享方案及投标企业团队和人员组成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定。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随机抽取)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高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不派评标代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

(六)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最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七)核发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由区(市、县)政府或区(市、县)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核发中标通知书。

三、一次性出让合同的签订

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确定的改造开发主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在与60%以上原土地权利人达成意向协议,并缴纳征收资金、安置资金、共享设施建设履约金,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一次性招标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棚户区城改办、市规划局为招标活动的监督部门。

五、一次性招标原则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

城中村改造工作路径

一、调查摸底

由区(市、县)政府按照全面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的要求,进一步对辖区内棚户区城中村市民家庭人口、住房面积、房屋性质、经济收入及来源、文化水平、是否低保户、就业现状、改造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充分应用大数据平台,精准掌握棚户区城中村各类情况。

二、搭建平台

在区(市、县)党委、政府领导下,社区主导,成立市民经济合作组织,归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市民的资源、资产、资金等。

三、项目策划

一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二是由实施主体针对项目情况,研究制定改造方案,明确共享内容和共享模式,报区(市、县)政府审批。三是区(市、县)会同实施主体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规划要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产业设施配套建设。四是由区(市、县)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改造成本测算。

四、发布方案

相关方案经区(市、县)政府审批后向辖区群众公示。

五、宣传动员

由区(市、县)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社区服务中心等入户开展预征收和群众入股共享动员宣传工作。

六、签订合同

由属地社区服务中心、乡(镇)政府,组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市民与项目实施主体或经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股权协议、分红协议,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司法公证后,报区(市、县)政府备案,并进行统一管理。

七、房屋征收

按照区(市、县)政府批准的征收安置方案开展征收安置工作。

八、土地供应

区(市、县)政府依法依规确定的改造开发主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在与60%以上原土地权利人达成意向协议,并缴纳征收资金、安置资金、共享设施建设履约金,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九、项目建设

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规划和程序开展项目建设。

十、监督验收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重点监督,加大工程质量巡查、抽查力度,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属地区(市、县)政府在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方案中规定用于长期共享的部分进行资产评估、验收和移交。

十一、经营分红

按照方案明确内容,由政府依法确定的经营主体对项目的共享部分进行经营,并按照股权进行分红。

十二、长效监管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考核机制,对共享项目的经营情况和利益分配进行评估和长效监管,并将评估结果纳入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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