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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12-13 11:23:59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是指为了实施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市内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正定县部分区域。

第二章征地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审定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下达征地任务。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工作的实施。负责申报年度征地计划,组织征地报批材料,落实批后补偿安置,腾清被征的土地。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中心城区征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呈报年度征地计划,审核征地材料,组卷报批,对县(市)、区政府征地工作业务指导。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市内五区征地补偿费用及相关税费的筹措、拨付,监督征地费用的使用。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的测算,并出具社保审核意见。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林业、农业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征地程序

第十条 县(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项目情况,于每年10月底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征地计划。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市)、区政府提出的征地计划申请,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编制征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根据征地计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征收方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一并编制转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呈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区政府按土地征收方案开展征地工作。

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征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和区政府提供的征地报卷材料,分批次编制征地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区政府应在6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张贴《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村及有关农户征地用途、地块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

(二)开展地籍调查与勘测定界;

(三)土地调查结果确认;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现场评估及评审;

(五)其他有关工作。

区政府完成以上工作并组织征地材料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县(市)、开发区管委会60日内完成组卷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五条《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依法申请听证的,县(市)、区政府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纪要》。

第十六条征地实施方案报批前,各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局共同审核确定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到账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审核意见。

(二)市财政局负责支付耕地开垦费、社保费,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补偿费用。

(三)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市、县(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文件;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政府储备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征地红线图及规划用途。

第四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征地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制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区政府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并留存影像资料。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安置办法;

(六)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土地补偿费按照石家庄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计算。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评估单位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22号)进行评估,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补偿金额。

因征收土地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区政府所需征地补偿费由市财政局30日内拨付至区财政。县(市)、开发区管委会所需征地补偿费由本辖区财政负责拨付。

第二十条县(市)、区政府将土地补偿费统一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

第二十一条自《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开挖的鱼塘、抢种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树、林木及搭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附属设施和铺设的管线等,均不予补偿。

第五章征地保障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可以成立征地事务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内五区范围内经营性政府储备地公开出让后,市财政局扣除成本和计提的各项基金后政府纯收益的40%返还各区政府。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政府储备地的征地工作经费在区政府返还收益中列支;划拨用地项目的征地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3000元/亩的标准拨付区政府。

第二十五条市内五区范围内涉及征地的,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征地管理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的,征地管理费列入征地成本,供地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六条建立征地保障激励机制。市财政局拨付征地补偿费60日内,区政府应当办结相关征收补偿、腾清土地等工作。各辖区政府按时限完成的,市财政局向区财政预拨一定比例政府返还收益;未按时限完成的,市财政局收回补偿资金,并由区财政垫付征地补偿费,同时相应扣减一定比例政府返还收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征地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造成安置补偿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发放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征地补偿费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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