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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自贡市这些地方要征收 有你们村吗(附详细名单)

来源:自贡市国土资源局2017-07-28 09:32:38

四川省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年第261-265号、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年第266-268号、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年第314-316号全文如下,有你们村吗?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 2017年第261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375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新民镇董家村7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54人。

(二)土地总面积119.1765亩,其中:耕地95.901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95.901亩÷54人=1.78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119.1765亩÷54人=2.21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25.245亩,其中:耕地19.038亩,坑塘水面0.933亩,其他土地5.274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461203.20元(大写:肆拾陆万壹仟贰佰零叁元贰角整)。

1、耕地:19.971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坑塘水面0.933亩)×2040元/亩×10倍=407408.40元

2、其他土地:5.274亩×2040元/亩×10倍÷2=53794.80元

(二)安置补助费276721.92元(大写:贰拾柒万陆仟柒佰贰拾壹元玖角贰分)。

1、耕地:19.971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坑塘水面0.933亩)×2040元/亩×6倍=244445.04元

2、其他土地:5.274亩×2040元/亩×6倍÷2=32276.88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25.245亩÷2.21亩/人=12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276721.92元÷12人=23060.16元/人 (大写:贰万叁仟零陆拾元壹角陆分)。

(四) 土地补偿费461203.20元(大写:肆拾陆万壹仟贰佰零叁元贰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2017年第262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375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新民镇董家村8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229人。

(二)土地总面积285.702亩,其中:耕地238.974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238.974亩÷229人=1.04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85.702亩÷229人=1.25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16.6095亩,其中:耕地11.9475亩,园地0.72亩,其他土地3.942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298625.40元(大写:贰拾玖万捌仟陆佰贰拾伍元肆角整)。

1、耕地:12.667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0.72亩)×2040元/亩×10倍=258417.00元

2、其他土地:3.942亩×2040元/亩×10倍÷2=40208.40元

(二)安置补助费179175.24元(大写:壹拾柒万玖仟壹佰柒拾伍元贰角肆分)。

1、耕地:12.6675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0.72亩)×2040元/亩×6倍=155050.20元

2、其他土地:3.942亩×2040元/亩×6倍÷2=24125.04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16.6095亩÷1.25亩/人=14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179175.24元÷14人=12798.23元/人 (大写:壹万贰仟柒佰玖拾捌元贰角叁分)。

(四) 土地补偿费298625.40元(大写:贰拾玖万捌仟陆佰贰拾伍元肆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2017年第263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375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新民镇燎原村17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93人。

(二)土地总面积195.1665亩,其中:耕地181.533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81.533亩÷93人=1.95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195.1665亩÷93人=2.10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3.882亩,其中:耕地3.4515亩,其他土地0.430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74801.70元(大写:柒万肆仟捌佰零壹元柒角整)。

1、耕地:3.4515亩×2040元/亩×10倍=70410.60元

2、其他土地:0.4305亩×2040元/亩×10倍÷2=4391.10元

(二)安置补助费44881.02元(大写:肆万肆仟捌佰捌拾壹元零贰分)。

1、耕地:3.4515亩×2040元/亩×6倍=42246.36元

2、其他土地:0.4305亩×2040元/亩×6倍÷2=2634.66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3.882亩÷2.10亩/人=2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44881.02元÷2人=22440.51元/人 (大写:贰万贰仟肆佰肆拾元伍角壹分)。

(四) 土地补偿费74801.70元(大写:柒万肆仟捌佰零壹元柒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2017年第264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375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凤凰乡永胜村5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230人。

(二)土地总面积289.362亩,其中:耕地154.2525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54.2525亩÷230人=0.67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89.362亩÷230人=1.26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13.6275亩,其中:耕地10.929亩,其他土地2.698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250476.30元(大写:贰拾伍万零肆佰柒拾陆元叁角整)。

1、耕地:10.929亩×2040元/亩×10倍=222951.60元

2、其他土地:2.6985亩×2040元/亩×10倍÷2=27524.70元

(二)安置补助费150285.78元(大写:壹拾伍万零贰佰捌拾伍元柒角捌分)。

1、耕地:10.929亩×2040元/亩×6倍=133770.96元

2、其他土地:2.6985亩×2040元/亩×6倍÷2=16514.82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13.6275亩÷1.26亩/人=11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150285.78元÷11人=13662.34元/人 (大写:壹万叁仟陆佰陆拾贰元叁角肆分)。

(四) 土地补偿费250476.30元(大写:贰拾伍万零肆佰柒拾陆元叁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2017年第265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375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大山铺镇新燕村4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55人。

(二)土地总面积166.95亩,其中:耕地81.15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81.15亩÷155人=0.52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166.95亩÷155人=1.08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30.9675亩,其中:耕地8.328亩,园地13.203亩,坑塘水面0.066亩,其他土地9.370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536157.90元(大写:伍拾叁万陆仟壹佰伍拾柒元玖角整)。

1、耕地:21.597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13.203亩,坑塘水面0.066亩)×2040元/亩×10倍=440578.80元

2、其他土地:9.3705亩×2040元/亩×10倍÷2=95579.10元

(二)安置补助费321694.74元(大写:叁拾贰万壹仟陆佰玖拾肆元柒角肆分)。

1、耕地:21.597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13.203亩,坑塘水面0.066亩)×2040元/亩×6倍=264347.28元

2、其他土地:9.3705亩×2040元/亩×6倍÷2=57347.46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30.9675亩÷1.08亩/人=29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321694.74元÷29人=11092.92元/人 (大写:壹万壹仟零玖拾贰元玖角贰分)。

(四) 土地补偿费536157.90元(大写:伍拾叁万陆仟壹佰伍拾柒元玖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年第266-268号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2017年第266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68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新民镇富华村11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35人。

(二)土地总面积256.32亩,其中:耕地180.288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80.288亩÷135人=1.34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56.32亩÷135人=1.90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17.0145亩,其中:耕地13.8735亩,园地0.5265亩,其他土地2.614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320427.90元(大写:叁拾贰万零肆佰贰拾柒元玖角整)。

1、耕地:14.40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0.5265亩)×2040元/亩×10倍=293760.00元

2、其他土地:2.6145亩×2040元/亩×10倍÷2=26667.90元

(二)安置补助费192256.74元(大写:壹拾玖万贰仟贰佰伍拾陆元柒角肆分)。

1、耕地:14.40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0.5265亩)×2040元/亩×6倍=176256.00元

2、其他土地:2.6145亩×2040元/亩×6倍÷2=16000.74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17.0145亩÷1.90亩/人=9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192256.74元÷9人=21361.86元/人 (大写:贰万壹仟叁佰陆拾壹元捌角陆分)。

(四) 土地补偿费320427.90元(大写:叁拾贰万零肆佰贰拾柒元玖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2017年第267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68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新民镇富华村12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71人。

(二)土地总面积210.1005亩,其中:耕地155.2725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55.2725亩÷171人=0.91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10.1005亩÷171人=1.23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80.2455亩,其中:耕地59.565亩,其他土地20.680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1426067.10元(大写:壹佰肆拾贰万陆仟零陆拾柒元壹角整)。

1、耕地:59.565亩×2040元/亩×10倍=1215126.00元

2、其他土地:20.6805亩×2040元/亩×10倍÷2=210941.10元

(二)安置补助费855640.26元(大写:捌拾伍万伍仟陆佰肆拾元贰角陆分)。

1、耕地:59.565亩×2040元/亩×6倍=729075.60元

2、其他土地:20.6805亩×2040元/亩×6倍÷2=126564.66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80.2455亩÷1.23亩/人=66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855640.26元÷66人=12964.25元/人 (大写:壹万贰仟玖佰陆拾肆元贰角伍分)。

(四) 土地补偿费1426067.10元(大写:壹佰肆拾贰万陆仟零陆拾柒元壹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2017年第268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68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大安区新民镇富华村15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137人。

(二)土地总面积309.099亩,其中:耕地189.747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89.747亩÷137人=1.39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309.099亩÷137人=2.26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1.644亩,其中:耕地1.4115亩,其他土地0.232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31166.10元(大写:叁万壹仟壹佰陆拾陆元壹角整)。

1、耕地:1.4115亩×2040元/亩×10倍=28794.60元

2、其他土地:0.2325亩×2040元/亩×10倍÷2=2371.50元

(二)安置补助费18699.66元(大写:壹万捌仟陆佰玖拾玖元陆角陆分)。

1、耕地:1.4115亩×2040元/亩×6倍=17276.76元

2、其他土地:0.2325亩×2040元/亩×6倍÷2=1422.9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1.644亩÷2.26亩/人=1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18699.66元÷1人=18699.66元/人 (大写:壹万捌仟陆佰玖拾玖元陆角陆分)。

(四) 土地补偿费31166.10元(大写:叁万壹仟壹佰陆拾陆元壹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大安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7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年第314-316号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2017年第314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67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沿滩区沿滩镇革新村5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372人。

(二)土地总面积:299.4615亩,其中:耕地176.3835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76.3835亩÷372人=0.47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99.4615亩÷372人=0.81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4.821亩,其中:耕地3.486亩,其他土地1.335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84731.40元(大写:捌万肆仟柒佰叁拾壹元肆角整)。

1.耕地: 3.486亩×2040元/亩×10倍=71114.40元。

2.其他土地:1.335亩×2040元/亩×10倍÷2=13617.00元。

(二)安置补助费61200.00元(大写:陆万壹仟贰佰元整)。

1.耕地:4人×2040元/亩×6倍=48960.00元。

2.其他土地:2人×2040元/亩×6倍÷2=12240.0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4.821亩÷0.81亩/人=6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61200.00元÷6人=10200.00元/人 (大写:壹万零贰佰元整)。

(四)土地补偿费84731.40元(大写:捌万肆仟柒佰叁拾壹元肆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17年7月26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2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2017年第315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67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沿滩区沿滩镇革新村6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230人。

(二)土地总面积:255.579亩,其中:耕地153.327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53.327亩÷230人=0.67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255.579亩÷230人=1.11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79.446亩,其中:耕地50.214亩,园地8.124亩,坑塘水面2.079亩,其他土地19.029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1426602.60元(大写:壹佰肆拾贰万陆仟陆佰零贰元陆角整)。

1.耕地: 60.417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8.124亩、坑塘水面2.079亩)×2040元/亩×10倍=1232506.80元。

2.其他土地:19.029亩×2040元/亩×10倍÷2=194095.80元。

(二)安置补助费855961.56元(大写:捌拾伍万伍仟玖佰陆拾壹元伍角陆分)。

1.耕地: 60.417亩(含按耕地标准补偿的园地8.124亩、坑塘水面2.079亩)×2040元/亩×6倍=739504.08元。

2.其他土地:19.029亩×2040元/亩×6倍÷2=116457.48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79.446亩÷1.11亩/人=72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855961.56元÷72人=11888.36元/人 (大写:壹万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叁角陆分)。

(四)土地补偿费1426602.60元(大写:壹佰肆拾贰万陆仟陆佰零贰元陆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17年7月26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2日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2017年第316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7〕467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沿滩区沿滩镇革新村9组部分集体土地,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业人口数:39人。

(二)土地总面积:30.4995亩,其中:耕地19.824亩。

(三)人均耕地面积:19.824亩÷39人=0.51亩/人。

(四)人均土地面积:30.4995亩÷39人=0.78亩/人。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面积(投影面积)17.352亩,其中:耕地14.922亩,其他土地2.43亩。

三、征收土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329194.80元(大写:叁拾贰万玖仟壹佰玖拾肆元捌角整)。

1.耕地: 14.922亩×2040元/亩×10倍=304408.80元。

2.其他土地:2.43亩×2040元/亩×10倍÷2=24786.00元。

(二)安置补助费263160.00元(大写:贰拾陆万叁仟壹佰陆拾元整)。

1.耕地: 20人×2040元/亩×6倍=244800.00元。

2.其他土地:3人×2040元/亩×6倍÷2=18360.00元。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贡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89号)和《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规定标准由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机构直接对其所有权人实施补偿兑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应安置农转非人数=征地面积÷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17.352亩÷0.78亩/人=23人。

(二)安置途径: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每人的发放标准=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农转非人数=263160.00元÷23人=11441.74元/人 (大写:壹万壹仟肆佰肆拾壹元柒角肆分)。

(四)土地补偿费329194.80元(大写:叁拾贰万玖仟壹佰玖拾肆元捌角整)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转非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及属劳动力安置对象符合失业保险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列支部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17年7月26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自贡市沿滩区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自贡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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