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东区政府办公室2017-01-13 15:52:29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东区财政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区政办〔2016〕7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金东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5]1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浙财农[2016]47号)、《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市财农[2016]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初步建立科学、规范、系统化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广泛带动农民增收,提高粮食生产组织化程度,实现稳粮提效增收。
1.到2017年,争取在财政资金支持粮食生产效用上得到明显改观。
2.耕地得到有效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和质量得到有效管护,粮食生产局面明显改观,粮食播种面积基本保持稳定。
3.粮食补贴政策针对性、有效性明显提高,真正实现谁种粮多,谁拿补贴多,规模种粮大户收入明显提高。
4.粮食生产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90%以上粮食规模种植大户加入联合社,联合社成员稻麦种植面积覆盖辖区稻麦总面积70%以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明确职能定位。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营造良好的稳粮增效政策环境;加快培育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2.坚持政府引导,遵从农民意愿。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改革的要求,优化组织结构,划清事权,理顺职责,创新推进联合社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合作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减少对农业生产的直接干预,尽可能将农业公共服务委托给联合社去实施。联合社受财政、农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开展为农服务与农业公共服务,收集分析合作社和农民的诉求,向财政、农业部门提出决策和政策建议。
3.坚持因地制宜,注重高效便捷。根据粮食生产实际,明确责任主体,简化操作程序,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抓好政策落实。
4.坚持统筹规划,突出规模导向。按照改革总体目标,强化三项重点改革任务的系统性、协调性。在保持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激励引导,大力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二、主要工作内容
逐步完善粮食补贴政策体系,提高补贴精准度,加大补贴扶持力度,努力稳定和扩大粮食种植面积。
(一)建立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机制,突出政策支持重点。整合性质相近、用途相同、使用分散的农业补贴资金,将各类粮食补贴资金逐步整合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两项。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升粮食生产潜力,实施普惠制耕地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补贴对象按照流转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人。耕地面积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础,按照排除法进行调整。以下6种情形的,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已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
(2)已转为畜禽(水产)养殖用地的;
(3)已转为林地或种植绿化苗木的;
(4)其他改变耕地性质及严重损害耕地地力的;
(5)占补平衡中的“补充耕地”暂时未达耕种条件的;
(6)常年抛荒的耕地。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未完成的,补贴面积仍以原农业统计年报面积为基础,按照排除法进行调整。
补贴标准:根据每年省下达的中央财政补贴额度,按当年度实际应补贴的面积确定。
2.适度规模种粮补贴:为支持和引导粮食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补贴对象:联合社内全年稻麦种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蔬菜(瓜果)基地水旱轮作连片种植水稻20亩(含)以上、油菜连片种植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可用于:(1)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2)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以奖代补”,即服务主体为种粮农民提供水稻育供秧、机插、病虫害统防统治、谷物烘干等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且达到一定规模的补助。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不再享受水稻机插、病虫害统防统治、谷物烘干等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省里下达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额度和本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情况,标准如下:
(1)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直接补贴:稻麦复种面积5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贴500元,早稻连片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增加补贴300元;蔬菜(瓜果)基地水旱轮作连片种植水稻2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贴800元;油菜连片种植50亩(含)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2)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以奖代补”:服务主体为联合社内种粮农民提供水稻育供秧服务的,每亩奖励80元;服务主体为散户提供机插服务的,每亩奖励80元;服务主体利用大型施药设备为联合社内散户提供水稻全程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且年度服务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100元;服务主体为联合社内散户提供谷物烘干服务的,每吨奖励100元。
(二)优化粮食补贴审核发放程序,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实行补贴申报、核查、发放三分离。落实镇、村粮食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粮食生产联合社在组织粮食生产、申报补贴面积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政府与联合社双向、契约式的补贴发放管理机制;金融机构根据区农业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查的补贴额度,负责代发补贴资金。
(三)推进组织创新,组建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1.加快培育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把联合社培育成为组织粮食生产、提供商品粮的主力军。联合社是服务农民、自我发展、自我管理,以经济利益联结为纽带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挥政府与农民、农民与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2.以财政支持政策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及种粮农户组建和加入联合社,不断增强粮食生产组织化程度。联合社成员应覆盖全区大多数的规模经营主体和种粮农户,注重跨区域联合,增强辐射带动能力。鼓励规模种粮农户(合作社)加入联合社,引导一般种粮农户通过合作社加入联合社。
(四)推进金融服务创新,构建多层次农业金融支撑体系
1.建立完善农业融资担保体系。统筹现有农业担保机构的力量,合理区分各自功能定位和业务重点,通过财政注资增资扩股、担保风险补偿、再担保风险分担等措施,发展壮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切实发挥其服务“三农”的作用,重点解决粮食生产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2.创新开展粮食补贴信用贷款。以粮食补贴预期收入为质押,农信社为联合社成员提供一定额度授信,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所需的土地流转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以及小型生产设施建设等生产环节资金投入,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
3.支持组建联合社农民资金互助会,鼓励联合社成员开展粮食生产信用合作。各级财政要对联合社资金互助社股本金给予适当补助。
4.落实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政策。对联合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所需贷款省财政按照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
5.加快构建联合社信用评价体系。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综合承担政府委托事项完成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第三方检查结果等因素,对联合社实施信用评价。进一步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逐步将对联合社的授信额度、财政扶持力度与联合社信用等级挂钩,形成正向激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镇乡(街道)也要建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加大推进力度。
(二)明确职责分工。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联合社组建和政策支持等工作。财政局负责落实农业补贴综合改革资金,会同农林局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财政支持政策;农林局负责开展联合社的组建和规范化管理;农商行负责研究联合社发展及粮食规模生产的金融支持政策,建立联合社信用评价体系;发改局负责优先落实联合社粮食订单;供销社负责研究联合社农资供应优惠政策。
(三)构建合作体系。按照“先生产合作后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的要求,有序推进专业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合作组织体系建设。支持粮食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开展联购联销,充分发挥统一经营职能,组织联合社社员统一采购良种、农药、化肥、机械设备等生产物资,统一销售农副产品,突出联合社组织的合作功能;支持粮食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组建农民资金互助会,为会员提供互助性的资金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区财政、农业等部门建立运行监管机制,加强对补贴资金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环节监管,纠正农业补贴政策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社要制定联合社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加入联合社的门槛和社员的权利义务,提高社员的参与度,避免联合社虚假组建和无实质性运营;要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在规范粮食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种粮大户、粮食家庭农场等主体之间的资产权属关系的基础上,规范联合社与成员社间的资产权属关系,做到财务、管理、经营、项目“四分开”。加强对联合社为农服务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每年一次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业务检查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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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金东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转自:http://xxgk.jindong.gov.cn/jindong/qzfbmxxgk/qfb/gkml/fgwj/zcxwj/179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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