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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西省关于用好用活土地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2016-09-07 12:02:10

(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08月2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功夫、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用好用活现有各项土地政策,打好政策组合拳,全力支持扶贫工作,促进贫困地区土地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利用,保障贫困地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贫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调整完善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

当前,省、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正在进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坚持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加强对贫困县修改和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指导各贫困县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统筹安排好各业用地规模和布局。要积极做好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扶贫开发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贫困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旅游、扶贫开发等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搞好工作对接,将各行业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用地指标要结合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向贫困县倾斜,充分考虑贫困人口的生活及配套服务设施用地。

二、加大对贫困地区生态退耕的支持力度

贫困县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全省80%以上的25度以上坡耕地位于贫困县,通过实施生态退耕,既增加退耕农户现金收入,又可解放农村劳动力,增加外出务工收入。生态退耕要以最新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进行安排。省、市两级要对贫困山区县25度以上坡耕地优先安排退耕计划,并相应核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三、加大对贫困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支持力度

在承接国土资源部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计划指标每县单列600亩政策的基础上,在全省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对22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也实行计划单列,2016年每县安排600亩,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进行调整,支持贫困县的易地扶贫搬迁等各项建设。

四、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实施增减挂钩,既可为搬迁农民安置提供用地保障,又能为搬迁农民建新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各市、县政府要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作为扶贫开发和易地扶贫搬迁的一个重要抓手,推动贫困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易地扶贫农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一)用好增减挂钩政策,确保政策落地。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要结合近几年增减挂钩工作的开展,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充分考虑拟开展增减挂钩扶贫搬迁和扶贫开发项目用地需求,准确掌握实施增减挂钩的潜力,统筹安排增减挂钩项目布局,确保增减挂钩指标有落地空间。

(二)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加大对扶贫开发和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增减挂钩指标支持。对实施扶贫开发、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县给予充足指标保障,各贫困县在使用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时,要优先安排贫困村庄特别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

(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在满足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建设需求后,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优先纳入省级易地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区的管理,认真核定节余指标,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备案,确保安排节余指标有据可依。

(四)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实行项目区分别管理。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可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安置地块组成项目区,在实施方案中说明节余指标规模等情况;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可单独编制建新实施方案,详细说明节余指标来源。

(五)增减挂钩收益,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要求,及时全部返还贫困地区,确保通过增减挂钩实施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民受益。节余指标收益应由县级统一管理,充分考虑各项目区拆旧安置成本和增减挂钩指标用途,确保收益公平合理分配使用,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

五、土地整理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

“十三五”期间,省、市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安排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提升当地耕地质量水平,增加地力和产出,增加农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通过“田、土、水、林、路、技、电、管”综合整治,改变村容村貌。在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设施农业用地需求,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合理布局,确保设施农业项目顺利推进和实施。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林地除外)。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六、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开发贫困地区土地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开发造地,明确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原则、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耕地指标使用、土地产权、财务管理要求、收益分配原则等内容,体现投资人的收益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地参与土地整治。鼓励贫困地区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开发零星小块地。民间资本投资开发的新增耕地经验收合格后,交由当地村集体安排耕种或由投资主体承包经营,并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库,可在全省范围内易地交易,交易所得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主体。

扶贫企业自行出资开发的新增耕地,在满足自身新增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后,节余部分可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有偿交易。

七、支持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工业和旅游业

在贫困县率先实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实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对贫困县拟上工业项目用地可根据项目性质实行弹性出让年期制,或实行先租后让,降低产业扶贫企业的投入成本,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壮大。

贫困地区有着发展旅游业的天然优势,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

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八、支持贫困地区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深入落实我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相关土地政策,搞好资金、政策整合,优先安排贫困地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设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贫困县采煤沉陷区治理受灾群众的搬迁安置工作提供充分的用地保障。涉及贫困地区的治理项目要优先考虑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复垦新增的耕地交由当地农民耕种。

结合地方实际,依法依规调整矿区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陷严重区域的耕地面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整合土地复垦和产业开发工作,实现矿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和多元产业方向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与生态修复相统一,土地用途和使用权变更与产业转型相适应,变废为宝、变害为利、因势利导,强化统筹实施治理,实现治理综合效益最大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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