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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关于做精做强农业产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政策意见(2016)

来源:吴兴区政府办公室2016-08-10 16:21:11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做精做强农业产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政策意见
吴政发〔2016〕14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历次全会、中央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区委三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等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5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等试点工作要求,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率先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原则

1.突出重点,转型发展。按照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融合发展、绿色富民的要求,突出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和主导产业,对特色主导产业、农民增收带动力强的项目或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切实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2.统筹资金,提高绩效。按照“保重点、提绩效“的原则,整合各级农林、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国土等涉农项目资金,统筹用于现代农业平台打造和特色精品农业扶持培育,切实加大财政对农业产业转型发展的支持力度,着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3.创新方式,奖补结合。按照“聚焦点、优结构”的原则,创新农业发展基金扶持方式,采取项目补助与以奖代补、直接奖补与金融扶持相结合的多种扶持方式,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探索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农业投资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现代农业建设。

4.明确导向,持续扶持。按照“保基本、强产业”原则,除上级规定的农业产业政策配套外,对重点区域内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和企业给予集中和持续的政策扶持。

二、着力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打造产业发展新平台

5.全力保障粮食生产稳定。认真落实中央提出“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粮食安全战略,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内种植水稻生态补偿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力度。对新建连片3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型园区,达到市级立项要求的,除市财政补助外,区财政在水稻生态补贴中再安排每亩500元配套补助。

6.支持农业主体生产用地。对直接用于生产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用地和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吴土资发〔2015〕33号)文件精神执行。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7.大力培育农业产业集聚区。加强全产业链建设,培育、集聚若干个上规模、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和一批具有市场竞争活力的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形成集生产、加工、流通等为一体的农业产业集聚区。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产业集聚区建设,对参与农业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建设主体给予项目资金扶持。

8.大力培育现代特色农业强镇。突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大力推进农业产业与自然、生态、人文、历史等相关优势资源融合发展,深度开发农业的休闲、观光、旅游、养生、教育、体验、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做强“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建设产业特色鲜明、设施装备先进、公共服务配套、农旅深度融合的现代特色农业强镇。对参与农业强镇建设的主体给予项目资金扶持。

9.支持温室龟鳖整治后转产转型。大力支持温室龟鳖养殖重点乡镇开展转产转业工作,对土地整治后连片流转面积200亩以上且流转年限10年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以奖代补的形式,每亩每年给予300元的补助,最长补助三年。

三、着力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发展现代农业新业态

10.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优化特色产业空间布局和品种结构,强化农事景观设计、体验活动创意、农耕文化开发,建设一批具有生产、观赏、体验、游乐功能等配套服务的休闲农业园区。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休闲农业风情带建设,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主体在农业种养殖、农事体验、农耕文化宣传展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对于游客接待设施完善、产业带动力强的园区,根据年游客接待量、年销售收入和园区知名度等标准,通过市级以上验收或经区认定的,区财政给予20-50万元奖励。

11.强化农业品牌营销服务。实施农业品牌战略,积极开展农业品牌塑造培育、推介营销和社会宣传,着力打造一批有影响力、有文化内涵的农业品牌,对获得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的农产品生产主体,按照市定政策给予奖励。大力培育农产品营销服务组织,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参加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产品推介活动,并给予经营主体展示、展销活动费用补助。

12.支持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积极扶持区内外资本投资新建本地农产品电商平台,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各类主体拓展农产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直供配送等新型流通业态,对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对具有自主电商品牌、农产品电商交易额较大(且纳入统计的)或者农产品电商销售占比较高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13.强化农业文化挖掘推广工作。积极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挖掘本地农耕文化,依托各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组织举办农事节庆活动,对有活动策划、宣传效果强并向区申报、经审核认可的,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补助。对列入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项目,给予项目资金补助。

14.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农业力度。建立完善农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鼓励担保机构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按照《吴兴区农业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创新型贷款及直接融资等方面给予贴息补助及奖励。加快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事业,实现水稻、大小麦、生态公益林等政策性保险参保面全覆盖,开展商品林火灾保险。以项目形式开展湖羊、生猪、设施蔬菜、蚕桑等主导产业特色保险。鼓励支持农业企业上市挂牌,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上市挂牌的农业企业,享受上市挂牌鼓励政策。

四、着力转变农业管理方式,培育现代农业新主体

15.大力支持农业招商引资。积极鼓励农业“大好高”项目的引进和建设,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新建(改、扩)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国际、国内知名的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区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16.做精做强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业“两区”、全产业链、休闲农业建设,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新增贷款给予3%的财政贴息(当年已享受财政贴息补贴的单位不再重复安排)。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7.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鼓励扶持浙商(湖商)和其它社会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企业,凡在规划区内建设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后,按市定政策给予补助。对新办的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市定政策给予所得税补助。积极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本区域农产品从事精深加工,对设施装备、物流设备、仓储等投入给予一定的补助,并按农产品收购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18.加快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创新发展和规范化建设,对依法登记、规范运作、有一定规模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项目、贷款、科技、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19.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整合农民素质提升、农村人才培育等资源,根据特色产业发展需求,推进“技能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强化政策导向,支持大学生、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等加入职业农民队伍,成为农业现代化的新生力量。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招引全日制大学生,按市定政策给予补助。

五、着力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

20.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发展农业科技企业和企业研究院,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升级,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业企业研发中心和院士、博士工作站,每个给予一定奖励。加强与省、市农科院农业科技战略合作和人才引进培育工作,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用于农业主体、农业园区的农业科技成果引进和转化应用。进一步完善农推联盟体系建设,落实农推联盟特聘专家和农技推广经费,发挥科技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21.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加大对名优水产、畜禽、瓜果蔬菜等地方特色品种的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力度,鼓励建设以引进、繁育、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和提供社会化服务为核心的“育繁推”一体化农业种子种苗基地,提升种业创新能力。经区认定,根据基地规模大小和社会化服务程度给予1-3年的扶持期、每年给予10-20万元的资金扶持。

22.提升农业企业信息化水平。大力开展“智慧农业”建设,对农业企业、农业园区当年新建成的农业生产智能控制系统,以项目形式给予50%的补助。

六、着力改善资源利用方式,打造绿色农业新格局

23.加快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加快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建设,按照“一控两减四基本”的总体要求,持续推进生态循环农业整建制建设,鼓励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主体创建,对经市级验收合格的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主体给予一定的奖励。深入推进秸秆还田、“三沼”综合资源化利用技术,加大重金属等土壤环境质量指标监测防治和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力度。加快实施秸秆规模化收储体系建设,对秸秆收购的生产经营主体,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加快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运行体系和工作机制,无害化处置经费按规定比例承担。

24.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场(美丽牧场)的;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以及续转的绿色食品、复查换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按照市定政策给予奖励。

25.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与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相适应的机构和体系,健全区、乡镇和村动物疫病防控网络。进一步落实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各项经费,确保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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