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宁市人民政府网2016-05-17 13:49:3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牧区改革大力发展高原现代农牧业的意见》(青发〔2014〕1号)精神,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切身利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省调整更新了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适应实际需求。调整更新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具体举措,符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的精神和我省实际。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多角度、多形式,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原则、执行依据及其他有关内容,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广大被征地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政策实施的理解和支持。要按照自身职能,明确任务,密切配合,深入研究调整更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开展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二、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和安置途径,做好调整更新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与原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要加强政策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新老标准之间衔接不力而引发矛盾。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依法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应按本标准计缴。
三、强化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监督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而作出的必要调整。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省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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