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省国土资源局2016-03-28 14:50:05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农村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在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现就如何改革征用土地方式、建立健全征用集体土地补偿体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征用土地补偿方式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来的按土地平均产量倍数补偿方式,改为“区片分类价格补偿”。即各市县根据不同区域、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不同等级区片的土地征用分类补偿标准。同时规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概预算制度,将征地法定补偿标准纳入投资成本,依照法定标准统一支付农民征地补偿款。
尚未建立“区片价”的市县必须在已颁布实施的征用集体土地三项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划定区片,统一制定不同等级区片的土地征用分类补偿标准;已制定“区片价”的市县须进一步修改完善,以便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全额发放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建立健全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体系,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经费。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各市县制定土地征用区片分类补偿标准的情况须报我厅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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