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朝阳市人民政府网2016-03-14 09:45:09
为切实做好我市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程建设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及《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朝政办发[2013]15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 、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临时占地,按以下文件标准执行: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
2、《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
3、《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朝国土资发[2010]16号)。
4、《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二)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1、国有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地,按《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2、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三)不宜和不能耕种地(未征用土地所有权不变)补偿标准
1、不宜耕种地按《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20%给予补偿。
2、不能耕种地按《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3、不宜、不能耕种地认定,需市铁建办、铁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会同各县(市)区、乡(镇)街、村和权属人共同到现场,视具体实际现状予以确认。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和《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朝政办发[2013]158号)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参照执行。
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附件1)
(一)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二)林木、果树及其它补偿标准按附件2、3、4、5、6执行。
四、林木拆迁补偿标准(附件2)
五、零星树木拆迁补偿标准(附件3)
六、果树拆迁补偿标准(附件4)
七、农田灌溉、水利设施拆迁补偿标准(附件5)
八、蔬菜、花卉、药材及其它拆迁补偿标准(附件6)
九、电力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提供电力线路改移方案和概算,相关各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十、邮电通信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提供通信线路改移方案和预算,相关各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十一、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商铺拆迁补偿标准
(一)企业及商铺拆迁原则
1、企业必须按其性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等要件。
2、如征占部分对企业生产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确定为局部拆迁;征占部分对企业生产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确定为整体拆迁。
3、商铺必须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要件。
4、依据以上原则满足条件的企业及商铺拆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采取评估办法确定补偿金额。
(二)征收补偿标准
1、事业、国有、集体、股份制、民营等企业的拆迁,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2、工业生产型企业,不能迁移的生产设施按成本价重置折旧计算,能够迁移的设备只给搬迁费,搬迁费按设备多少折算成汽车运输台班计算费用。
3、正常营业的工业生产型企业,停产损失补偿费按该企业平均月净利润2—4倍计算。非正常营业的工业生产型企业(如半停产、部分车间生产),开工率达到50%以上,停产损失补偿费按该企业平均月净利润1—3倍计算;开工率未达到50%,停产损失补偿费按该企业平均月净利润0.5—2倍计算。
4、国家政策关停并转、政策调整、不符合环保要求、高能消耗等企业(如五小企业)或已经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只给按设备多少折算成汽车运输台班费,不给停产损失补偿费。
5、平均月利润的确定必须根据前三年平均产值、纳税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人员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及所属合法资产情况综合考虑。
6、对于铁路压矿的补偿。已取得采矿权的,根据前三年批复的开采量和前三年产值,计算出每吨产值,根据每吨产值计算出每吨利润,乘以铁路压覆数量,再乘以70—90%,给予补偿。取得探矿权的,已探明有开采价值的,根据开采总价值计算出每吨利润,乘以铁路压覆数量,再乘以50—70%,给予补偿。已探明没有开采价值的,不予补偿。刚取得探矿权或刚探矿还没探明储量和价值的,原则上继续探矿,确因铁路原因不能继续探矿,只补偿探矿前期费用。没有取得采矿权、探矿权的不予补偿。
7、对服务、养殖型企业的补偿,视企业规模适当给予停产损失费和搬迁安置补助费,补偿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企业出现争议解决办法
企业拆迁出现争议的,首先确权核量、取得齐全完整的影像资料后拆除,出现争议应依法选择有关渠道解决,但不得影响铁路建设对土地的使用。
十二、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含简易构造物)补偿标准
(一)乡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按设计宽度征地,每公里补偿5万元。(补偿费不含占地及地上物费用)
(二)田间作业道按宽3米标准征地,每公里补偿3万元。(补偿费不含占地及地上物费用)
(三)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占地补偿费按《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按附件1至附件6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十三、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一)乡村道路(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宽度3米以下,每公里补偿18万元;路面宽度3米及以上,每公里补偿20万元。
(二)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0万元。
(三)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8万元。
本标准由市铁建办负责解释,原《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朝政办发〔2008〕140号文件)同时废止。如其他规定与本标准规定不一致,按本标准执行。
附件:1、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2、林木拆迁补偿标准
3、零星树木拆迁补偿标准
4、果树拆迁补偿标准
5、农田灌溉、水利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6、蔬菜、花卉、药材及其它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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