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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方式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市府东路10号电话:0416-2910066
锦州市国土资源局官网:http://www.jzsg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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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制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全市国土资源和测绘违法违规行为。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指导或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措施和管理方法;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规划审查和报批;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实施;负责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的立项及验收。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报批、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协调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管理汇交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十一)承担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二)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图管理工作;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依法负责测绘资质的管理工作;管理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及建筑工程测绘面积的检查确认;管理全市的基础测绘成果。

(十五)负责对直属凌河分局、古塔分局、太和分局、滨海新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松山分局的管理。

(十六)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编制和人事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

姓名:吴海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工作分工:主持局全面工作。

姓名:马斌

职务: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工作分工:分管组织编制人事处、财务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处、规划和调控监测处、土地利用管理处、机关党委、信息中心。

姓名:曹刚

职务: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分管地质勘查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测绘管理处、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划院。

姓名:阮瀛洲

职务: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分管法规处、地籍管理处、环境化石处、行政审批处、古生物化石和花岗岩国家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局。

姓名:李建辉

职务:党组成员、副局长

工作分工:分管办公室、征转用地管理处、耕地保护处、监察支队、土地征用整理事务处、国土资源管理事务中心。

姓名:陶立新

职务: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工作分工:管纪检监察处。

组织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国有资产、信息报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印鉴、档案管理工作;承担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组织编制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考勤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评聘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人事信息管理、统计报表、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方面的制度建设工作;按规定承担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调整配备、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科技外事工作。

(三)法规处

承担有关政策性文稿的起草与综合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组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四)财务处

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各类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

(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处

贯彻落实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措施和管理办法;指导县(市)区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规划,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实施规划的审查、报批及项目批后的备案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实施;负责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的立项及验收。

(六)规划和调控监测处

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开发、整理、复垦、资源调查和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会审;负责各项规划实施中的审核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政策涉及国土资源领域问题的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局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七)征转用地管理处

承担土地征、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集体未利用地占地、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临时用地审批工作。

(八)耕地保护处

承担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

(九)地籍管理处

指导各县(市)区土地登记工作;组织协调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或跨县(市)土地权属争议;指导县级地籍工作;拟订全市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

(十)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定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和土地资产管理政策;具体负责市本级的年度供地计划的制定;负责实施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交易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十一)地质勘查储量处

组织全市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协调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承担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承担探矿权年检工作。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承担矿产资源督查管理工作。

(十二)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采矿权年检工作;承担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较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三)环境化石处

承担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指导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四)测绘管理处

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数字地理信息系统;承担行政区划图、普通地图集的更新工作;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基础测绘和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进行备案;建立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及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制度;永久测量标志管理。

(十五)行政审批处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组织、协调和衔接工作;负责本部门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及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踏勘、办结、送达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备案和存档工作;负责本部门并联审批事项的具体组织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规章制度、审批流程、公开方式等拟定工作。

(十六)不动产登记局

负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落实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制度;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按照规定权限,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应由市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利证书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十七)纪检监察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下设5个国土资源分局。即:凌河分局、古塔分局、太和分局、滨海新区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松山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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