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

土地详情

克拉玛依四宗商业用地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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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0
ID: T333736
金牌委托人 金牌委托人一对一匹配地源
安全交易 安全交易资金担保
所在区域
新疆/克拉玛依
土地类型
商服用地|其它商服用地
用途
建设用地
土地面积
125亩
流转年限
8年
流转类型
使用权转让
带看费

卖家有话说

一、城市基本情况 1、地理位置和区域优势 克拉玛依是一座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具有浓郁现代特色的全国文明城市。作为在戈壁荒原上发展起来的石油工业城市,克拉玛依经过50多年的发展,昔日的戈壁荒地已变成绿树成荫、环境优美、空气质量位居全国前列的宜居之地。 作为西北第一大原油生产基地、全疆第三大城市的克拉玛依市,其城区位于北疆片区,准噶尔盆地西北缘,海拔高度在270~500米之间。西北傍加依尔山,南依天山北麓,东频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市区距离乌鲁木齐公路里程313千米,飞机航程280千米。 2、城市经济情况 克拉玛依市下辖四个行政区,总面积7700多平方公里,居住着汉、维吾尔、哈萨克等38个民族,汉族人占总人口的81.65%,全市人口40余万,其中克拉玛依市城区人口接近20万。 2012年,克拉玛依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810亿元,同比增长6%,人均GDP超过1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全年累计完成301亿元,增长40.4%。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实现地方财政收入68.7亿元,增长20.4%。消费品市场平稳增长,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8亿元,增长10.3%;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2元,增长16.9%;城区绿化覆盖率达42.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04平方米。 3、房地产市场情况 克拉玛依市近几年涌现出一批实力较强的地产公司,如永升地产。房地产行情较好,市区内中央广场地段商品房售价为5300-6000元/平,商铺售价为11000-28000元/平。项目地块所在地周边房价均价为5200元/平,周边商业用地参考地价为40万/亩(容积率1.5)。 4、规划情况 近年来,克拉玛依市全面打造世界石油城,建设高品质城市的宏伟目标。克拉玛依市先后实施了世纪公园、克拉玛依河道改造、文体中心、会展中心、大学城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与此同时新建、改造了一批道路工程,提升了人民的生活品质。为顺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南区的规划与建设已刻不容缓,新的行政中心、市政工程配套建设及大型住宅建筑已在南区拔地而起,未来的南区,将为克拉玛依这座魅力石油城市添加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二、项目情况 该项目四宗地块紧邻,均处于南区中心区位。 (1) 地块一位于胜利路以南,吉祥路以西。地块出让面积33485.01平方米(约50.2亩),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规划条件为: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建筑高度范围为15-40米。另要求在吉祥路一侧,在第一层配套一处对外服务公厕且面积不小于120㎡。 (2) 地块二编号D-17,位于吉祥路以西,兴开路以南。地块出让面积12270.58平方米(约18.4亩),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规划条件为: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40%,绿地率≥25%。,建筑高度范围为15-40米。另要求在靠近兴开路一侧预留25×15m共375㎡配套换热站一座。 (3) 地块三位于吉祥路以东,兴开路以南。地块出让面积23389.80平方米(约35.1亩),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规划条件为: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建筑高度范围为15-40米。另要求在靠近吉祥路一侧预留25×15m共375㎡用于配套换热站一座。 (4) 地块四编号E-07,位于吉祥路以东,胜利路以南。地块出让面积14535.50平方米(约21.8亩),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规划条件为: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建筑高度范围为15-40米。另要求在靠近胜利路与吉祥路一角的绿地用地中预留10×10m共100㎡用于配套垃圾收集站一座。 三、项目区域优势 优势:该市未来城市发展方向主要向城南发展,城南新区已落成新行政中心、文体中心、会展中心、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公司及科研中心、4S店片区(包含奔驰,大众等一线品牌)、国际大漠高尔夫球场、南湖小区等;在建的有三万户经济性住房、国际家居建材城、一号石油井旅游区、预计容纳4000人大学城等项目。此次拟出让项目地块正好位于城南中心地段区位且紧邻,政府拟在此区域着力打造商业中心,后期升值空间巨大。

土地联系人
  • 联系人
    魏女士
  • 联系电话
    ****查看
  • 信息来源
    地主
交易流程
央企参股企业 · 十二年专注土地流转

12+

 

1156

流转服务中心

政企合作覆盖

597

累计挂牌土地

5.79

累计交易金额

3.2

30000+

覆盖全国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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